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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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4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341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
控罪: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與受害人相識,被告人亦曾是受害人丈夫所經營賓館其中的住客。在2008年9月開始,被告人經常上門向受害人索取金錢,每次不多於$100元。 3.在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又再次上門索取金錢,這次受害人拒絕開門,但被告人在門外進行滋擾。 4.當受害人開啟木門後,被告人就立即闖入。根據案情撮要,被告人雙手抓著控方第一證人的上身,將她拖進睡房中。 5.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只不過將受害人抱起,然後將她抱進睡房中。 6.無論是拖又或是抱,被告人當時均是使用武力,意圖令受害人就範,將對方帶進睡房中。 7.案情撮要亦顯示,當受害人大叫救命時,被告人以威嚇的方式講出他既要錢,亦要命,之前假若無論是拖或抱進睡房中,不構成暴力的話,以威嚇的方式既要錢,亦要命,本席認為已足以構成使用暴力。 8.及後,被告人在睡房內取走$8,000元現金。 9.首先,雖然被告人在席前承認盜竊罪,但案情撮要顯示,所有搶劫罪的元素全部均存在在本案中,所以在處理量刑時,本席以搶劫罪作出處理。 10.受害人是一名78歲的婦人,她基本上獨居於上址,倚靠在內地工作的兒子給予金錢作為生活費。$8,000元對一名78歲的婦人來說是一很大筆的金錢,再加上被告人當天的舉動,本席亦深信必定令事主十分驚慌及害怕。 11.被告人在取走了這$8,000元後,根據他向警員的闡述,他將這些錢輸了在麻雀檯上。雖然,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前科,但這次他所干犯罪行的犯案情節嚴重。 12.除了被告人在席前承認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什麼求情的因素。至於律師在席上指出被告人眼角膜脫落的問題,這點並不構成減刑的因素。再且,懲教署提供適當的醫療照顧在獄中服刑的囚犯,如果被告人的身體情況惡化的話,懲教署會自行安排。 13.在這次被告人的搶掠中,他雖然沒有展示到利器,但他使用武力。就此,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14.被告人請起立,楊先生,就你在本席面前承認的一項盜竊罪判監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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