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田剛

Case No.DCCC 61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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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田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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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09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黃軒利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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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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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處理贓物(第一項控罪)及非法入境(第二項控罪)。

2.白詠斯與丈夫及兩名家庭傭工居住在將軍澳飛鵝山飛雲路3號翠麗園第2座的一幢獨立洋房(“該處所”)。

3.2009年4月24日白詠詩與丈夫離開香港,她請陳秀英在她離港期間看管該處所。

4.2009年4月27日凌晨大約 2時,一名家庭傭工喚醒陳秀英,謂聽到奇怪的聲響。於是二人及其餘一名傭工上 2樓查看,看到一名不知名中國藉男子正嘗試打開該處所頂樓桌球室的玻璃門。二人立即報警。

5.警察到場後,在該處所旁邊空置的第3座進行搜查,該座正在翻新。警察發現被告在睡房內,他身旁有一個背包,他褲袋內有一個載有姓名為“田剛”的中國身份證的黃色小袋及一些鈔票及其他物品。

6.警察在背包內發現一頂帽子、一塊鋸片、一把手鋸、兩支紅色螺絲批、一把剪刀、一個電筒及一個紫色袋,袋內有白詠斯從該處所的桌球室內失去的27條金屬頸錬、2個吊墜及52粒膠珠。

7.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說:

(1)    一名叫“亞平”的人帶他來港;

(2)    亞平帶他到第3座1樓;

(3)    亞平帶著背包出去一段時間後返回第3座1樓,把背包扔給他,亞平隨即走了;

(4)    他打開背包,發現上述失物;

(5)    警察在第3座1樓發現了他及背包;

(6)    他替亞平保留上述贓物。

求情陳詞

8.被告現年20歲,是內地公民,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國內曾接受高中教育,最後工作是在深圳的汽車公司當電腦繪圖員,月入¥2,000。失業後受到亞平唆擺來港找工作,並進入了沒有上鎖的第3座作為居所,最終干犯本案。失物價值很低,只是$500。

判刑原則

9.處理贓物是嚴重罪行,但沒有判刑規範,法例規定最高刑期為監禁14年。

10.非法入境者若承認控罪須入獄15個月(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

11.該兩項控罪刑期應分期執行R v WONG TING WA Crim App 153/1997)。

本案刑期

12.被告保管的背包除了有失物外,還有大量盜竊工具,被告明顯有理由相信那批失物是從盜竊得來。本席以15個月作為判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扣減,第一項控罪刑期是10個月。

13.第二項控罪刑期是15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本席認為整體來說25個月刑期不算過長。

  葉佐文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