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洪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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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4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733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3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禁止吸煙區吸煙」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 (公眾衞生) 條例》第3 (2) 條及第7 (1)條。 2.控方案情很簡單,證供來自一位警員(控方證人),他在案發當日上午09 時10分在一遊戲機中心,見到上訴人當時用右手打機,左手手持有一支燃燒着之啡色濾咀香煙正在吸食。 3.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聲稱沒有吸煙,不過在他附近的地上有些被人丟棄的煙頭,但不是他留下來。上訴人當時有一個萬寶路的香煙盒,並放於遊戲機的檯面上,但他當時並沒有於遊戲機中心內吸煙。 4.上訴人指出當時控方證人上前指要查閱上訴人之身份證,上訴人回應:「阿Sir,我喺度打機,咁都要查身份證?」上訴人指他與控方證人有口角,跟著他指控方證人誣告他吸煙。 5.裁判法官接納當時控方證人有對上訴人作出警告,跟著控方證人向上訴人指稱他在遊戲機中心內吸煙,當時上訴人沒有任何回應。 6.裁判法官有適當地考慮上訴人的版本及確認這是一對一的案件,他很小心地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可靠誠實,因為他的證供合情合理。在盤問下,控方證人亦很堅定沒有被動搖。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口供認為不可信和不可靠,在裁斷陳述書第28及29段亦有解釋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提及到有一些在遊戲機中心拍攝的相片,但本席提醒他審訊時沒有把這些相片呈堂,在上訴時,本席是不會接納這些相片為呈堂證物,因而上訴人把相片收回。上訴人指當時遊戲機中心的大門是關閉,但上訴人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他的說法,本席也向他解釋過,在上訴時是要有證據去支持他旳上訴理由,本席是不會接納上訴人在上訴時的說話為證據。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稱再沒有任何上訴理由。 8.本席也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裁判法官是完全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控方證人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9.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裁決有任何不安全及不穩妥之處,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談立豐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