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祥

Case No.DCCC 109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9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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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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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11月9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子玲律師行律師Ms Elaine Tam,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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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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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情指,有警員於2009年9月4日凌晨三時許見被告在街上形跡可疑,就將他監視。稍後,警員見被告進入一近永樂街119號附近的一個電錶房。一小時多後,即大約凌晨5時05分,警員見被告從該電錶房出來,並拉了六袋東西到街上。警員就將被告截停,當時被告手上仍帶著一雙手套。警員進入電錶房,見電錶房的牆上有一個大約一呎乘呎半的窿。被告對警方說,那個窿不是他造成的,是一個叫阿天的人叫他搬貨。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到一只勞力士錶、一個電筒,又在他的袋裡找到一些港幣、人民幣及澳門幣,分別為11,480元、200元及30元。被告的袋裡還有一頂帽、一個口罩及衣物。電錶房和永樂街119號地下的廣隆行海味舖是相鄰的,從電錶房牆上的窿可以進入該海味舖,警方發覺海味舖被人搜掠。除了被告拖出街外的六袋海味外,電錶房還有十三袋海味放在地上,另外還有一些爆竊工具,包括一個千斤頂及其他器具。

3.海味舖的東主確認他在早一晚,即2009年9月3日晚上七時左右已把大閘鎖好,店內的東西當時亦放得好。經點算後,他發覺警方找到的十九袋海味都是從他的海味舖偷去的,即控罪所指的各類海味乾貨。另外,東主還發覺店內的櫃桶被人打開,失去一只勞力士錶,值港幣三萬九千多元,這只錶後來就在被告身上找到,海味舖還失去現金25,000元港幣。

4.有一位張先生向警方稱,他在2009年9月3日晚上七時左右,已把他管理的電錶房鎖好,他在電錶房內放置一些尼龍袋,他認出十九袋海味其中有十七袋的尼龍袋都是他放在電錶房的東西(是那些尼龍袋),他亦發覺電錶房木門的鎖亦被人爆破。至於電錶房附近一個閉路攝影機,則在09年9月3日晚上八時左右,被人以紅油塗污。

5.在警方的詢問下,被告說他認識一個叫阿天的人。他在2009年9月3日遇上阿天,阿天說有些事要在當晚去做,被告叫阿天算他一份,當時阿天沒有告訴被告他們當晚所作何事。當晚(即2009年9月3日)晚上十時左右,被告就在上環港澳碼頭和阿天見面,阿天就告訴他爆竊那海味舖的計劃,並叫被告等候指示,阿天要被告進入海味舖攞貨及搬上汽車。

6.到了2009年9月4日凌晨三時許,阿天及另一不知名的男子再回到碼頭,並告訴被告他們已做好他們的一份工作,阿天就帶被告到那海味舖,叫被告進入那電錶房先,再從那處進入海味舖去偷取貴重的東西。被告進入電錶房,發現牆上已有一個窿,並有兩袋海味及一些工具擺在電錶房的地上。被告進入海味舖後,發覺已有一些海味乾貨放在地上,另外一些則在架上,被告就把店內的海味乾貨放入尼龍袋內,他亦從店內的一個抽屜內盜取了一只勞力士錶。他把海味乾貨拖出店及拖出電錶房就,被警方捉著。被告說他沒有偷取海味舖內的現金,他說他身上的11,480元港幣、200元人民幣及30元澳門幣是他自己的財物,他從國內帶來那些款項,打算在香港交租及替子女付學費。被告說阿天才是主腦,事成後,阿天會分他一份。至於被歹徒在牆上弄開的洞,海味舖的舖主要用上1,200元去修理好。

7.被告今年49歲,有多次案底,他自1979年至2002年被法庭定罪,涉及多宗罪行。1983年、2000年及2002年,他都曾被法庭判定入屋犯法罪成。2002年5月30號那次,他因入屋犯法罪及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分別20個月監禁及兩年半監禁,部分同期執行。辯方律師求情時說,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有太太及兩名年幼子女,分別為4歲及11歲。被告亦有一年老及將近眼盲的母親在國內,要他照顧。律師說,被告上次出獄後已洗心革面,並開設士多,只是後來生意不好,倒閉了,又失業,他自09年3月2號開始失業,因經濟問題就犯上本案。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8.被告進入一店舖(即商業處所)犯上本案的入屋犯法罪,就算被告不是主腦,就算他真的如他所說,受人指使,他也是甘於受人使用,與人合力犯上本案的嚴重入屋犯法罪。本案是一經細心策劃、使用優良裝備的入屋犯法案件,有人使用先進的器具,頂破電錶房的牆,進入隔鄰的海味舖,將二百九十多萬元的海味乾貨都塞進袋內,打算運走,幸好警方察覺,及時阻止,海味舖才沒有損失該批貨物。被告不是第一次犯案,過往他已犯過數次入屋犯法罪,雖然律師說他是因經濟不好才重蹈覆轍,但這顯示被告仍然沒有完全改好。

9.上訴庭對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判刑有指引,對於初犯或案底不差的人,一般來說判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監禁。不過本案的案情實在嚴重,涉及預早的精密策劃,就算被告是到了很晚才知,但他聽得阿天說要犯爆竊,到了他進入電錶房看見情況,他也應該知道事態嚴重,但他仍然甘於參與。涉及的貨品價值甚高,那十九袋海味乾貨總值超過二百九十萬元,雖然海味舖沒有失去該等貨品,但這只是警員及時行動,否則海味舖就損失嚴重。

10.本席認為,在被告的情況之下,判刑起點應該三年又三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兩年又兩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