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243/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09.
1. 2008年6月1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游德康 (當時官階)裁定本上訴許可申請人被控的三項控罪均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指申請人要請控方第一證人(以下簡稱PW1)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2(2)條。第二項控罪指申請人勒索PW1,詳情是於2005年6月至2005年7月期間,為使自己或別人獲益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PW1交出$300。第三項控罪亦是勒索罪,指申請人於2005年9月至2005年11月期間,或為使自己或別人獲益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PW1交出$3,000。 游 法官其後判申請人入獄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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