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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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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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被告於2009年8月3日,於新界元朗地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9.66克晶狀固體,內含9.4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 2.案情如下,09年8月3日晚上,警方舉行反毒品行動,於該日晚上10點25分,警方見被告於元朗水邊圍邨康水樓地下OK便利店外形跡可疑,警員向被告搜身,在其牛仔褲袋找到一透明膠袋,內藏控罪所指的「冰」毒。在警誡下,當時被告說他買來該等毒品是作自用的。警員又在被告身上搜獲三部手提電話,被告後來解釋,有幾部手提電話是怕回到國內收不到電話,所以要藏有多過一部電話。在其後的會面紀錄中,被告向警方稱,該等毒品是一個在深圳的叫「阿夢」的朋友賣給他的,但他沒有向警方提供該「阿夢」的資料,他說沒有該人的電話、地址等等,不知如何找到對方。 3.政府化驗師驗過警員搜到的毒品,即為9.66克晶狀固體,內含9.43克純度的「冰」毒。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的街口零售市價為7,679元,以每克795元計算。 4.被告在庭上承認他當時管有這些毒品是作販運用途,他承認控罪。 5.被告今年36歲,自1989年起有定罪紀錄,至2008年8月,共有九次被法庭定罪,涉及多項罪行。1993年有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分別被判四年半及3年監禁,但同期執行。05年被告又被法庭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被判3年監禁。08年,被告再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判罰款。他最後的犯罪紀錄是08年8月,是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被法庭判監。 6.辯方律師求情時說,被告職業為運輸,他有一年邁父親,體弱多病。律師替被告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提及自己要好的女友因此事離他而去,他亦掛念自己行動不便的父親,被告說自己已經好好反省、懊悔。律師說,被告今次是真正懊悔,希望法庭給他最後一次機會。 7.上訴庭在程國雄(譯音)一案,即CAAR 15/1990訂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販運微量至10克純度「冰」毒的判刑指引,起點為3年至7年監禁。在本案中,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認罪,他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判刑寬減。 8.被告管有用作販運的危險藥物是9.66克晶狀固體,內含純度甚高的「冰」毒,即9.43克純度的「冰」毒,依此份量,本席以六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經三分一扣減後,判監四年又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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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