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澤健

Case No.HCMA 691/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691 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 2009 年第 20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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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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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 年 11 月 3 日

裁決日期 :2009 年 11 月 3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是本案審訊時的第二被告人,他和第一被告人一共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兩名被告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第二和第三項控罪是企圖盜竊罪。經審訊後上訴人和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來自兩名警員,他們在事發當日大約下午5時45分左右巡邏案發地點,當時他們留意到上訴人和第一被告人站在一肉檔前面望著途經的女途人的手袋。在這情況下,他們繼續留意著那兩人。當時有一名男子站在一個排檔前選購衣服。第一被告人行至該男子的左手邊,而上訴人則行至該男子的右手邊,三人平排一起。接著,上訴人伸出左手伸向該男子的右後褲袋的方向。當時該男子的右後褲袋是拱起的。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的左手掌呈張開狀態,伸至該男子右後褲袋大約一吋的距離,但是該男子突然轉身離開,上訴人即時縮回他的左手。這個是第二項控罪的企圖盜竊。

3.其後第一被告人望向另外的一個小販排檔,當時在排檔前有一名女子正在揀選衣服。第一被告人用手指指向左邊的排檔,上訴人隨即行向該排檔,站在該名女子右邊後的位置。第一被告人則行至上訴人的右手邊。當時該名女子孭著一個斜孭袋,上訴人於是伸出左手入該女子孭著的袋內。該袋的正面有一條拉鏈,而拉鏈扣在袋的右方邊緣位。上訴人的手伸入該名女子的袋的動作是中指至尾指彎曲而食指及拇指是伸直。在直至約2至3吋的距離時,第一被告人四處張望,上訴人搖了兩吓頭。之後,第一被告人從他右後褲袋以右手取出了一個鉗子,第一被告人右手則拿著該鉗子放在左腰間前方,而上訴人的右手放在右腰間位置並用右拇指及食指向第一被告人做了約三次開合的動作。突然,該名女子離開,上訴人亦縮回他的左手,而第一被告人亦將鉗子放回他右後褲袋內。這個行為是第三項的企圖盜竊罪。

4.該名女子離開後,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亦上了小巴離開。當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滙合後亦上了小巴將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帶回地面調查。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在該處做甚麼,他回答“買餸”。當上訴人再被問及“在排檔做乜”,上訴人回答“揀衫”。以上是控方提供的證據。

5.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都有作供,他們指出當時到案發地點是約了明叔飲茶,明叔早前受了傷,而那個鉗子是替明叔買的,他們打算在飲茶時將鉗子交給明叔。但是明叔失約,他們於是飲茶後到街市買餸,然後回家煮飯。第一被告人稱他買了一些碗碟,而上訴人亦稱買了魚。他們否認企圖盜竊,亦沒有做任何兩位控方證人所講的行為。

6.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這位當值律師亦有作出一個非常詳細的結案陳詞。之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分析。最後,裁判法官接納兩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而拒納上訴人的版本,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又是再次重申他在審訊時的版本。

8.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在記事冊上將AP1 和AP2 掉轉寫錯了。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鄭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2段已經正確地將這一點處理好。裁判法官不認為這一點可以影響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他認為這個錯誤是可以理解的。

9.至於第二個上訴理由是上訴人質疑控方證人能否在5呎的範圍看到上訴人的動作,其實控方證人已經十分仔細地叙述出當時的情況,亦有提及他們的視線沒有被阻擋。正如鄭大律師指出,兩位控方證人都是受過訓練的警務人員,同時覺得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有可疑,因此更加留意他們的舉動。

10.上訴人的第三個上訴理由指控方第一證人為何在拘捕第一被告人時告他遊蕩。關於這一點本席認為對上訴人的上訴沒有幫助。由於這不是一宗簡單的案件,每個執法人員可能在這時候作出一個暫時性的決定,本席認為不可以作出批評。本席認為控方證人在這情況下,作出一個比較簡單的控罪,首先作拘捕,本席認為不會影響到這宗案件的定罪。

11.最後,上訴人稱當時他手上拿著一條魚,而這條魚有一斤重。因此他不可能做出控方證人所講的手勢。但在審訊時沒有任何證據指出這條魚有一斤重。況且,控方指出當時的手勢只是手指上的動作,本席認為不會影響上訴人拿著魚做手勢的舉動。


12.上訴人今日所提及的上訴理由,裁判法官都已經給予考慮和處理。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本席看不到上訴人的定罪有任何不穩妥和不公平之處。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