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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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9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429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1月12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1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六項控罪,就第一、第二和第三項控罪他分別被判監禁和罰款。上訴人對以上控罪的判刑並沒有提出上訴。至於第四、第五和第六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罰款每項1,400元。第四項控罪控告上訴人的車尾窗貼了膠紙,減低了玻璃透光能力。第五項控罪控告上訴人使用一輛並非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第六項控罪控告上訴人使用一輛懸掛系統並無保持有效運作的車輛。裁判法官判這個罰款從上訴人的保釋金扣除。上訴人不服第四、第五及第六項控罪的罰款,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並不複雜,案情指在今年5月13日晚上9 時15 分,上訴人駕駛著他的輕型貨車被警方截停,當時警方懷疑上訴人干犯了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因此將他拘捕。之後,上訴人被警誡。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2009年3月9日,他被裁判法院取消駕駛資格3個月,他亦承認他的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到期後沒有再續保而繼續使用。翌日,他的車被檢驗時被發現有第四至第六項控罪的問題出現。 3.在求情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指出當時因他80歲的父親跌倒,他一時情急,駕駛了他的車去探望父親。上訴人亦有提及他的家庭環境。 4.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有留意到上訴人過往是有定罪紀錄,但並沒有干犯過類似第四至第六項的相關紀錄。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是失業人士,倚靠綜援為生。裁判法官留意到第四至第六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 元及監禁6個月。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會以罰款的方式來處理這類型的罪行。最後,裁判法官認為就第四至第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判上訴人罰款1,400元。 5.本席翻閱這宗案件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本席認為這三項控罪的問題來自車身,上訴人是初次干犯這幾項控罪。本席認為由於上訴人是在認罪下被罰款,因此每項控罪應該得到扣減,本席認為每項控罪適當的罰款應該為800 元。由於上訴人只是就三項控罪提出上訴,因此總罰款應該為2,400元。本席認為這是一個比較適當的罰款。 6.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而裁判法官就第四至第六項判上訴人的罰款撤銷。 7.現本席改判上訴人第四至第六項控罪的罰款每項罰款為800 元,即總罰款為2,400元。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