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柏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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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1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790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7月28日及2009年11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1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個上訴聆訊曾於本年的7月28日進行,但是上訴人在作出自辯時投訴指他曾經向裁判法官提及因他聽力有問題,聽不清楚法官所講的說話,裁判法官因此安排一名翻譯員坐在他身旁,但上訴人亦投訴指他有向裁判法官申請一名閔南話的翻譯員,但是遭裁判法官拒絕。 3.在這情況下,本席為了公平起見,將本案押後,等候取得審訊謄本後才開始聆訊。在今天聆訊前,本席已閱讀過謄本的內容,可以確定上訴人並沒有向裁判法官要求一位閔南話的翻譯員作出協助。因此,本席今早已對上訴人說明此事。上訴人承認他有閱讀過謄本,他亦改口說他是在散庭後才向裁判法官提出上述的要求云云。稍後,本席批准上訴人繼續他的上訴。 4.關於本案,有一事項本席必須在此提及,在上次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的聽覺不好,因此在今天的聆訊,法庭已準備了一部攜帶型擴音器給他,不過聆訊時他拒絕使用。同時,法庭亦安排了一位閔南話的翻譯員坐在他身旁,而上訴人再沒有投訴聽不清楚。 5.這宗案件案情其實並不複雜。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的士司機,他晚上做兼職,受僱於一間清潔公司做清潔工人。案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正在商場內做清潔工作,當他看見上訴人正在撿拾紙皮箱時,他上前問上訴人為何要撿拾紙皮箱,上訴人回答:「啲紙皮唔屬於你,街外之嘛」。控方第一證人回應:「商場啲紙皮同垃圾都係我負責清潔,你唔好喺度攞」。控方第一證人承認,他與上訴人曾經發生過口角,其間亦曾互相推撞,但後來被商場管理處人員勸止及分開了。 6.大約在當天晚上9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接獲商場管理處通知,有警察正尋找他,他於是走到商場門外,遇見一名女警,當時上訴人和女警在一起。女警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時,問他是否有打過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藉此機會向女警講解兩人發生爭執的原因。女警了解事件後認為兩人只是推撞,並沒有受傷,於是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在她的記事冊上簽名和解,控方第一證人照辦,但上訴人則拒絕簽署。稍後,兩人各自離去。 7.同日晚上約10時20分,控方第一證人推着載着一批紙皮的手推車,當他推至街口的交通燈正想轉彎時,上訴人突然衝向他,揮拳打了他左下顎和胸口各一下。控方第一證人還手,揮拳打了上訴人右顴骨及其中一隻手各一下。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的左手(虎口位置)及下巴受傷流血,接着他跑了大約3個街口往北角警署報案。稍後,警方安排他到東區醫院接受診治。在等候其間,他在急症室見到上訴人,於是通知駐院警員。其後,警方在醫院拘捕二人。 8.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高級警員,他在事件中拘捕和警誡上訴人,他的另一位同事則拘捕了控方第一證人。 9.上訴人的證供指他在案發當日只是站在藥房門外看藥物,並沒有撿拾任何紙皮箱,但是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走到他身後打了他的腰部三下。上訴人說他為了避開控方第一證人,走入了商場。但是控方第一證人追入商場後再打他的眼和鼻,因此他報警。 10.上訴人稍後帶同一名警員到商場尋找控方第一證人,但找不到。稍後,上訴人在商場附近的公園休息,但感到眼睛痛楚,於是回家拿錢看醫生。在途中,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推着手推車。控方第一證人一看見上訴人,便追打他。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用拳打他的手和肚,連他的腕錶也打爛了。上訴人受襲後推開了控方第一證人,然後離開。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他完全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他表示真正的襲擊者是控方第一證人。 11.裁判法官聽取各人的證供後作出了分析,認為這是一宗典型的一對一案件,亦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本案的角色等同「共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有兩次「簽保守行為」紀錄,其中一次與本案有關。裁判法官因此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必須對自己作出一個適當的指引。 12.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是講真說話,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地,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他的證供不合情理,而且十分牽强。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3.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已經詳細地解釋了他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無需再次敍述出來。最主要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如果確實在商場內被控方第一證人打到身體受傷,那麼當他報警時,女警一定會看到他身體受傷的情況,同時亦會將他送院治療。但是女警到現場時,並沒有見到兩位當事人受傷,因此她認為這只是一宗輕微的市民爭執事件,最後勸喻雙方和解,然後簽簿離開。 1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了幾個投訴,他認為裁判法官對他不公,在案件未開審前已經將他定罪,他亦指責警方不應該檢控他。上訴人再次投訴指他當日被控方第一證人襲擊,他不知道是甚麼原因。因此,他認為今次事件,他才是受害者。 15.本席都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盡不實。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林大律師指出,本席上次將本案押後是因為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對他不公,沒有為他提供一名懂閔南話的翻譯員,但是當本席閱讀過謄本後,發覺上訴人所提出的指控全是謊話,上訴人跟住辯稱他是在散庭後才向裁判法官提出要求。 16.根據上訴人所講的證供,本席看不出上訴人那些說話是真的。本席翻閱過謄本、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以及他的口頭裁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開審前和審訊時已經非常有耐性地解釋清楚給上訴人知道他的權利和審訊的程序。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不公之處。 17.正如林大律師指出,從謄本中可以得知,上訴人其實當時是明白裁判法官所講的說話。上訴人和裁判法官的對話,是十分流暢,並沒有如上訴人所講他聽不清楚的現象出現。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有任何出錯。至於在事實方面,裁判法官亦已經解釋了他為何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講真話,最終他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而本席在這方面亦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 18.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