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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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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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2.2008年6月26日,當被告人離開他的居所時,他被警員截停。及後警員在他的居所內搜得19包共6.97克冰毒。 3.6.97克冰毒並非一細小數目。 4.在上一次研訊中,本席已詳細交代裁決理由,這6.97克冰毒分別載於形狀不同的膠袋內,而分量亦有不同。 5.在上一次聆訊中,本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6.被告人現年僅19歲,從背景報告中看到,他自小父母離異,交由祖母照顧。因為他患有過度活躍症,所以在學校成績未如理想,學業成績強差人意。除此以外,操行亦未有令人不滿意的地方,唯一被告人喜歡的就是運動及舞獅活動。 7.在學時,被告人已開始干犯刑法。雖然他現在只是19歲,但已有三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涉及暴力,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 8.話雖如此,刑事紀錄亦顯示被告人並沒有任何與毒品有關的刑事紀錄。不過雖然是這樣,但背景報告中亦提及,實際上被告人最少於兩年前已開始沾染毒品。 9.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在離開學校後,被告人因學業成績普通,只能從事一些不穩定的工作,例如於超市,又或地鐵工作,他亦有跟從父親的朋友從事一些水電的工作。但據過往感化官所述,被告人這些工作均極不穩定。 10.雖然本席有機會於庭上看過被告人呈上的求情信,這些求情信包括區議員、被告人的親友及舞獅會的教練,他們在求情信內均講及被告人好的一面,但我們於背景報告內亦看到被告人與一些不良份子為伍,亦有很緊密的聯繫。本席相信,能取得此份量的毒品作為販運工具,不多不少亦與這些不良份子有關。 11.今次,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因此,他不能享有一般量刑折扣。 12.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當然視乎份量而言。就販運冰毒,上訴庭於過往的案例內已列出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應判刑期為3至7年的即時監禁。這次被告人販運6.97克冰毒,量刑的起點為68個月,即5年8個月的即時監禁。 13.過往的案例亦提及,被告人若非非常年幼,又或屬被迫販運危險藥物的話,故並不存在其他減刑因素。 14.上訴庭在過往的案例中不斷重申,假若在處理這些年青人販運危險藥物時予以從輕發落的話,一但輕判,則毒犯只會招攬更多的年青人加入販毒的行列,到時候我們可能見到的,只是一老一嫩從事作奸犯科的販毒。 15.因此,過往的案例不斷重申在處理年青罪犯時不能輕言輕判。再且,正如本席剛才所述,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於法理上,本席亦看不到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 16.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68個月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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