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795/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November 2009.
1. 被告李俊明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中女事主是任職一間夜總會的女公關。案發當晚被告到這位女子工作的夜總會消遣,最後「買鐘」帶她外出,首先帶她去了一間酒吧與被告的朋友一起飲酒。到了一個階段,這位女子要離開,因為她覺得被告想親近她。稍後女事主前往隔壁的一間餐廳吃東西和飲酒,最後因為喝了很多酒而醉倒,至餐廳打烊的時候(凌晨五時多),她離開餐廳在餐廳外的花槽休息。被告那時候也離開酒吧,看見女事主在花槽處,了解情況之後,被告向餐廳的一位侍應林先生說他會帶女事主往酒店休息,最後就帶了她到砵蘭街的維多利亞酒店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