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明

Case No.DCCC 79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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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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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11月20日
出席人士: Ms. Cannis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ernard YUEN,由Sam Fu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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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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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李俊明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中女事主是任職一間夜總會的女公關。案發當晚被告到這位女子工作的夜總會消遣,最後「買鐘」帶她外出,首先帶她去了一間酒吧與被告的朋友一起飲酒。到了一個階段,這位女子要離開,因為她覺得被告想親近她。稍後女事主前往隔壁的一間餐廳吃東西和飲酒,最後因為喝了很多酒而醉倒,至餐廳打烊的時候(凌晨五時多),她離開餐廳在餐廳外的花槽休息。被告那時候也離開酒吧,看見女事主在花槽處,了解情況之後,被告向餐廳的一位侍應林先生說他會帶女事主往酒店休息,最後就帶了她到砵蘭街的維多利亞酒店開房。

2.案情指這女子早上較後時間醒來時感覺有人正在除下她的內褲,張開眼睛一看,就看見被告赤身露體伏在她身上,而她的內褲被人脫至近膝蓋的地方,但上身仍然穿著衣服。這女事主極力反抗希望擺脫被告。經一番掙扎後,女事主成功走進浴室內把門鎖上然後報警求助。被告在警察到來之前已經離開酒店。

3.5月5日,當被告打算離境時被警方拘捕,他與警方會面時將事情一一交代。當談及事發當日早上7時左右,被告說兩人入了酒店房間之後,他已感覺很累便睡著了,被告除掉自己的衣服,睡在這女事主身旁。至早上7時左右醒來,被告就開始侵犯這女事主,他親吻她嘴唇,又撫摸她乳房。被告說感覺對方有反應,於是產生性交念頭,因此將女事主的襪褲和內褲除掉,並撫摸她的私處和身體。過了大約15分鐘,女事主醒來,很兇惡地駡被告,那時他才停手。

4.被告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均與本案不相同,最後一次是在1999年。被告呈遞了多封求情信給法庭考慮,包括他自己撰寫的、他寫給女事主的,也有他的朋友、一些牧師和工作的僱主。僱主信中指出被告工作態度良好、工作勤奮、樂意助人、個人謙虛有禮。牧師指被告是有情有義的人,對家庭照顧相當盡責。被告的信表示對今次所做的事深感後悔、內疚,承諾除掉一切惡習,會花上一切力量來獻報社會。被告也向女事主表示歉意。

5.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07年時在一間眼鏡店工作直至被捕時。被告教育程度達中一,與家人爸爸和弟弟同住,而媽媽在二十多年前已跟爸爸離婚,之後分開居住。被告每月會給5,000元作家用。律師指今次事件被告是受到酒精的影響,不過強調他當時是清楚知道自己做甚麽事。律師指這次是單一事件,被告已經受到教訓,亦承諾戒酒。當晚被告原先打算送女事主回家,不過因為女事主未能說出住址,所以把她送往酒店。在車上時,女事主曾嘔吐,被告因此給了的士司機300元清理費。

6.從案情顯示被告當日帶女事主到酒店,本席相信他是另有企圖。如果純粹基於沒有地方休息而帶女事主去酒店,被告不用留下陪她,還幹出侵犯她的事情。案情透露女事主當晚醉得很厲害,醉得根本不能照顧自己,而被告也清楚了解這情況。被告在這情況下去侵犯他人,是乘人之危。姑勿論被告當日「買鐘」帶女事主出街,他們之間當時有否任何協議會進一步有親密接觸,但當女事主離開酒吧,不想再和被告一起時,被告已經清楚她不想與他有任何親密接觸。

7.到了酒店之後,根據被告自己承認,他除掉衣服和侵犯女事主–親吻她的嘴、撫摸乳房;覺得對方有反應,於是產生性交念頭,因而除掉女事主襪褲和內褲。很明顯,如果當時女事主不是及時醒過來,本席相信被告會有進一步、更嚴重的動作。雖然女事主說不出當時被被告侵犯了多久,但從被告向警方交代所承認的–大約過了15分鐘,女事主醒過來就很兇惡地罵他,他就立即停手。從這証供來看,被告在這15分鐘內沒有停手,一直在侵犯女事主,只不過她醒來駡他時,被告才停手。

8.本案案情屬嚴重,本席認為被告了解到女事主已不想和他有親密接觸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能力保護自己、照顧自己的情況之下,被告乘人之危去侵犯她,而且侵犯時間不短,足足有15分鐘之久(按他自己承認)。從整體案情來看,本席認為是嚴重,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9.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以2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共監禁16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