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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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7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2538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11月24日 裁決日期: 2009年11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是作出自辯。 3.這宗交通事故是發生在紅磡海底隧道收費廣場的路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他在案發時經過收費亭後,沿左二線行駛,他當時的車速大約是40公里,在他的左前方有一輛由上訴人所駕駛的公共巴士,正沿着左一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的私家車和九巴前後距離約一至兩米,九巴的車速比他的車速慢。他看見九巴亮了一下右指揮燈,跟住切入他的前面,動作來得十分快速和突然,他於是急剎車,但最終還是避免不了碰撞。 4.在審訊時,有關兩車碰撞的損毀情況都可以從相片中看到(辯方證物D1),九巴的尾部右邊有些花痕以及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左前方已經凹陷了。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稱他當日駕駛着一輛巴士,車身長12米,經過收費亭後,沿著一線以時速20多公里行駛。上訴人指他的巴士需要切入左二線,他從倒後鏡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當時停在2號收費亭,此外,有另一輛電單車在3號收費亭剛起步,他亮起指揮燈再望右,見私家車剛在2號收費亭起步,於是將車扭右,慢慢切線。正當他的右車尾完全進入左二線時,他見到電單車在左三線以高速切入左二線,上訴人因此響號,但是電單車司機沒有理會,他再將車減速,兩秒後便聽到碰撞聲,一輛私家車撞到他所駕駛的巴士。 6.控辯雙方的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了他的衡量和評估。首先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最後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裁判法官對上訴人有以下幾點的批評:
7.最後,裁判法官亦批評上訴人以時速20多公里行駛,而私家車從收費亭起步的車速是快的,兩車的距離只有25米,而九巴的整個切線動作需時3至4秒才完成,裁判法官質疑上訴人為何依然選擇在當時的情況下切線。 8.本席的意見是若然如上訴人所講,他的巴士和私家車有25米的距離,在該情況下是應該有足夠的時間切線。另外,私家車司機如果當時有作出一個適當的專注,他應該留意到巴士正在切線,以及有充裕的時間和距離將車收慢,讓巴士安全地切線,並避免碰撞。 9.本席翻看過有關的相片(控方證物P2),十分明顯地,巴士當時已經大部分入了左二線,而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是撞向巴士的右後方。如果本席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那麼本席有個疑問,就是如果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只得一至兩米的距離,巴士突然以40度角切入左二線,而當時私家車的速度比巴士快速,那麼巴士基本上是不可能有四份三的車身切入左二線,私家車應該是撞向巴士右邊的車身,並不是巴士的右後面。因此,本席認為這個定罪存有疑點,而這個疑點的利益應該歸於上訴人。 10.本席認為這個定罪並不穩妥,因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罰款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