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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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7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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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本案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及的危險藥物為7.15克可卡因,混合物重量則為11.24克固體;第二項控罪亦是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為0.84克固體,內含0.59克可卡因。 2.案情如下:09年5月24日凌晨4時40分左右,有探員執行監視,見被告坐在一私家車內(JY6576)的前座乘客位。被告從該車下來,可疑地四處張望,當時車上的司機位載有另一姓馮男子。探員上前表露身分,搜查被告,在其褲袋內找出一膠包,內有四十粒白色膠紙包裹的可卡因毒品,即控罪一所指的毒品。警誡下,被告說他替人拿這些毒品過來,賺數百元酬勞。後來,警員再在私家車前座的儲物箱內,發現另有三粒白色膠紙包裹的可卡因毒品,即控罪二所指的毒品,被告亦說這些毒品是他的。 3.政府化驗師驗出在被告褲袋內搜出的毒品為11.24克固體,內含7.15克可卡因,在車中儲物箱搜出的則為0.84克固體,含0.59克可卡因。被告在庭上承認他管有控罪一及控罪二的毒品都作販運用途。 4.被告現在已滿21歲,他在1998年9月12日出生,犯案時被告只是二十歲多。被告在2006年4月在觀塘裁判法院因搶劫罪,被判感化12個月。 5.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在港有父母及一哥哥,但因父母的關係問題,被告只和母親居住。被告在案發時業運輸行業,每月賺取七千多元,但律師指被告理財不當,花費過多,致自己陷入財困,就受人唆使,替人販毒。他在這件案中會賺取五六百元的酬勞。律師亦指,被告在被捕當日和警方坦白合作,承認一切。辯方律師指,被告未婚,現在仍算年輕人,叫法庭給予機會。律師亦叫法庭考慮法律上的整體刑期問題,及指本案的毒品涉及總重量為純度7.74克的可卡因,法庭應考慮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無論如何不應給予過多的刑期。 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被告犯案時雖未夠21歲,但亦已二十歲多,現在亦已過21歲,所以判處方法只有監禁一途。上訴庭已對販運可卡因作出指引,販運可卡因的嚴重性等同販運海洛英。根據劉德明(譯音)案例,販運至10克純度的海洛英,判監為2至5年監禁作判刑起點。因此,販運至純度達10克的可卡因,判監的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當然,重量愈多,判刑起點愈高。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法庭應考慮案中撿獲的毒品純度的總重量作為主要考慮,而不是最後被告被控多少項控罪。不過,控方選擇將在不同地方搜獲的毒品分開檢控,也是恰當,法庭只有在判刑時,考慮將刑期調校,達致整體刑期符合判刑指引所指。 7.若以毒品純度總量而計,7.74克純度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又三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可獲三分一寬減,因此整體判刑應為34個月監禁。不過由於本案有兩項控罪,法庭亦要分開考慮每項控罪法律上的要求。第一項控罪涉及純度達7.15克的可卡因,本席認為此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32個月。第二項控罪涉及純度為0.59克的可卡因,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12個月。為符合判刑指引及整體刑期的問題,本席就下令第二項控罪的12個月刑期其中10個月要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另外的兩個月就分期執行,達致整體刑期仍為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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