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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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8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8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757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7日 裁決日期:2009年11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2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處罰款2,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安賢街11 號聖母領報堂外(南行方向)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GS6216的公共巴士,時間為09 年2 月1 日下午2 時05 分。 控方說法 3.控方證人 (1) 案發時在南行方向有兩線行車的安賢路聖母領報堂外駕駛登記號碼LP2001的私家車在慢線行駛。他的前方無車,而右線則有上訴人駕駛的雙層巴士。事發前,兩車曾經平排行駛。後來巴士走得較快,又逐漸靠貼私家車;證人 (1) 便響號提示上訴人。此時,巴士已駛到私家車前,而私家車的車頭則在巴士中間門位置。不過,巴士既無因為私家車響號而有所反應,亦沒有發出指示燈號,反而繼續駛過私家車那邊。證人 (1) 惟有減速,並向路邊扭動駕駛盤,最後扭至無可再扭才停定。雖然如此,巴士仍然向私家車的行車線切過來。巴士末端的防撞桿甚至撞到私家車車頭,造成其零件、防撞桿及燈的損毀。巴士最後在前方200 米處的巴士站停車。碰撞後,證人 (1) 下車,徒步追上巴士,向上訴人說他撞及其私家車。上訴人答 :「係咩?唔好意思,頭先有個乘客問緊路。」 4.控方證人 (2) 為事發後到達現場的警員,他在草圖上記錄兩車的停定位置,亦即證物 P2。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證人。 6.上訴人承認自己是駕駛肇事巴士的司機。不過,他堅稱巴士直到駛停於巴士站前都沒有特別事情發生。他在盤問時確認,他有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但左一線當時沒有行車,控方證人 (1) 的私家車亦不在其上。上訴人說,他轉線時有望過倒後鏡,是沒有車的。換言之,他不同意控方證人的版本。 一審裁決 7.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在書面判詞裡對本案的分析(祇節錄相關部分):
本上訴 8.在我席前,上訴人指巴士轉線時尾部會向外擺,所以不會撞到證人 (1)。相反,由於巴士與私家車的損毀不吻合,所以假若雙方真有碰撞過,也祇會是證人 (1) 以後加速撞上來。最後,他指證人 (1) 表示曾有清潔車和巴士乘客願意為他作證,實在較為奇怪,可能性不高。 9.然而,這些明顯都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例如,損毀情況就絕對視乎速度、角度及時間,即哪一剎那的問題,根本沒有標準答案。至於有人願意作證,也實在不見得有甚麼奇怪,上訴人根本拿不出理由來,更何況裁判官表明不考慮這方面的證供。 判決 10.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