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華忠

Case No.HCMA 55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5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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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廖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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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1日

裁決日期:2009年12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兩車相撞的交通意外。控方證人於案發時駕駛私家車沿新田公路往元朗方向,現場同一行車方向有三條行車線,當時控方證人行走左三線,現場路面干爽,行車暢順,有街燈照明,天氣良好。他以時速100公里向前駛,前面無車。上訴人的私家車則跟着在控方證人車後,其間高速駛上來,貼住控方證人車尾行走,控方證人望倒後鏡,上訴人的私家車是很貼近他的車,控方證人曾經幾乎連後車之車頭燈都見不到。兩車保持着這個距離有20多秒,控方證人於是打左燈讓線給上訴人,駛入左二線避開後車。當控方證人於左二線行駛時,上訴人的私家車在左三線行駛。

3.當其時,上訴人有時候會比控方證人車輛前,有時候又會比控方證人車輛後一些,上訴人的車速時快時慢,由最初平排行駛,發展至上訴人前控方證人車輛半個車位,上訴人突然「抽」到控方證人之行車線,「偕」過控方證人車輛右車頭那邊,控方證人說他避也避不到。由於對方比他前半個車位,控方證人判斷他的右車頭是給對方之左邊後車門或尾沙板位置「偕」到,控方證人車輛頓時失控,他的車輛被撞往左一線,他嘗試「救車」,但無法改變局面,車輛「打白鴿轉」,車尾順時針方向轉了2-3個圈,控方證人車輛最後在距離撞車地點8至10個車位外的左一線停定,當時控方證人下車,見對方車輛停在來回分隔綫之石墩位位置。控方證人指稱他在撞車時,車速仍保持着時速100公里,當時對方速度肯定是比他快的。

4.上訴人的律師亦有盤問控方證人,他被盤問的證供要點記錄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4段,本席在此毋須再複述。

5.控方證人在覆問階段時指他在撞車時,因事出突然,是感覺驚慌的。在給予警方口供時,記憶是清晰的,他被撞開後也曾經有扭少少右軚救車的。

6.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但上訴人的女朋友被傳召作供,她無任何定罪紀錄亦沒有駕駛執照,而事發時,她坐在上訴人隔鄰之乘客位,撞車前1-2秒,她是清醒的,她「週圍望」,上訴人的車正在向前直駛,她感覺車的左邊後面部份被撞,之後,她見車頭的左面被車輛撞到,她不知對方車輛甚麼位置與上訴人的車碰撞,她說她不知發生碰撞的原因。她亦有向警方說她不知道碰撞是怎樣發生的。

7.裁判法官亦有記錄辯方證人在盤問時的證供,辯方證人指稱未撞車前,上訴人的車是行走左三線的,他的車已有一段時間轉了入左二線行駛。當被問及撞車前,上訴人車前有沒有車,辯方證人回答無留意。

8.在覆問階段時,辯方證人稱她對路面環境並不熟悉,但她是曉得分別那一條行車線屬左一、左二或左三線,撞車前一剎那,上訴人的車是走左二線的。

9.辯方證人作供後,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裁判法官亦有將其記錄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本席也不再複述。裁判法官很清楚知道辯方的辯護理由,最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及有適當地提醒自己控方證人是有案底的。因此,裁判法官是小心地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他亦知道上訴人沒有案底及無任何交通違例記錄。裁判法官亦有考慮案例Berrada的指引。

10.裁判法官認為辯方證人的證供不清晰及不合理的,相反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非常清晰、直接,在盤問下也未受動搖,他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11.裁判法官認為從控方證人的證供可反映出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專注司機的應有行為。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態度其實是十分危險。因為在高速公路行駛,如果跟車太貼很容易導致嚴重的交通意外,這次的意外幸運地沒有人命傷亡。

1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指他的私家車被撞,他才是受害人。上訴人更指控方證人庭上的證供和向警方的口供有不一致之處。他認為他的車的損毀(可參看辯方證物D1相片)不符合控方證人所指的版本,上訴人認為這定罪對他不公平。

13.裁判法官已經很仔細地分析過這宗案件,當時裁判法官在庭上亦知道控方證人的作供與向警方的口供有不一致之處,控方證人也有接受上訴人律師的盤問。但到最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4.裁判法官是一位事實的裁斷者,他適當地分析證供後,有權接納哪個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有解釋為何不接納辯方證人的作供,本席認同。

15.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代表上訴人律師的結案陳詞,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