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濱

Case No.DCCC 17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7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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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浩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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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8月10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Mr TONG M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ONG Hon-kuen Steph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溫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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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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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警員在2008年12月12日傍晚時分,進入被告人的居所內搜查,他們在居所內搜得九包共123克的粉末,內含87克氯胺酮。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較早時購入共十八包氯胺酮,出售其中九包,餘下九包他亦打算作出售之用。他亦承認他這樣做的目的為賺取一些金錢。警員亦在屋內搜得可再封膠袋、電子磅及一些紀錄他售賣危險藥物的紀錄。

4.被告人現年17歲,但已有多次使用武力的刑事紀錄。在他眾多的刑事紀錄中,沒有一項與毒品有關。這次他所干犯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是嚴重控罪,被告人既非十分年幼,亦並非被逼販運危險藥物,販運危險藥物的目的亦只是純粹經濟上的利益。除了他在席前承認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的求情因素。

5.根據上訴庭在律政司  許守城一案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6至9年的即時監禁。販運87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約為75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6.陳先生,請起立。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50個月。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