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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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7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7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濱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8月10日上午10時02分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警員在2008年12月12日傍晚時分,進入被告人的居所內搜查,他們在居所內搜得九包共123克的粉末,內含87克氯胺酮。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較早時購入共十八包氯胺酮,出售其中九包,餘下九包他亦打算作出售之用。他亦承認他這樣做的目的為賺取一些金錢。警員亦在屋內搜得可再封膠袋、電子磅及一些紀錄他售賣危險藥物的紀錄。 4.被告人現年17歲,但已有多次使用武力的刑事紀錄。在他眾多的刑事紀錄中,沒有一項與毒品有關。這次他所干犯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是嚴重控罪,被告人既非十分年幼,亦並非被逼販運危險藥物,販運危險藥物的目的亦只是純粹經濟上的利益。除了他在席前承認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的求情因素。 5.根據上訴庭在律政司 訴 許守城一案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6至9年的即時監禁。販運87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約為75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6.陳先生,請起立。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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