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百航james 及另一人

Case No.
Court
Date11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04(B)/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7年第504(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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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百航James  
  別名謝嘉海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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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12月11日上午9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Virginia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Juliana Chow,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少鵬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2] 至 [5] (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盜竊罪(Theft)
[6] 至 [9]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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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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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即第一項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與及第九項控罪,欺詐罪,兩項控罪都發生在2004年9月、10月期間。案情指被告在2004年9月16日申請為盈科保險有限公司的銷售保險代理,他需在一份登記申請表上填上正確的資料,包括自己過往是否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填報的申請資料必須真確無訛。保險公司方面會將該申請交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作審批,如申請人申報自己有定罪紀錄,委員會會了解他所犯事件的嚴重性,按該等犯下的罪是否會影響申請人的個人誠信,然後委員會才會決定是否批准該人申請成為保險代理。被告在申請表上申報自己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事實上他在1997年5月中曾因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入獄4個月。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基於被告所申報的情況,就批准他成為保險代理,被告在2004年10月6日成為盈科保險的代理經理,一直至2005年11月5日。期間他賺取了保險佣金、花紅及其他報酬共998,053.83元,另外他獲保險公司發給272,619元的現金津貼,還有大約五萬元的其他佣金。盈科保險若知被告作出失實的申報,是不會委任被告為代理經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若知被告過往有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也不會批准被告成為保險代理。

2.被告今年37歲,他過往只有一次定罪紀錄,就是在97年5月犯了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入獄4個月,當時他24歲。

3.辯方律師求情時說,被告現在承認的兩項控罪其實是一宗複雜的案件的部分罪行,被告和其他同案人面對的較嚴重罪行在2009年2月經審訊後已獲開脫,現在被告承認的兩項控罪是從該案後來分出來的,是基於法律上的考慮。無論如何,這對被告都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因事隔多年。因為那宗複雜案件的審訊出現阻滯,所以被告現在面對這些較輕微的控罪才可獲得處理。控辯雙方透露,被告其實在2007年4月已被落案起訴,案件在兩個月後已被轉介至區域法院,但後來該宗複雜的區域法院案件出現分割及轉換律師的問題,就引致一定的延誤。

4.辯方律師說,被告在97年於一間電話公司工作,不當地處理客戶資料,犯下那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之後他轉作保險代理員。律師說當年保險業內矇混情況並非罕有,被告的上司其實知道被告的定罪情況,被告把自己案底一項申報漏空,由上司替他處理,不過被告方面承認,他是知道盈科保險內的人會替他填上不實的資料,交給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作審批。

5.辯方律師說,現在距離事發已經多年,被告在這段期間努力上進,包括修讀了一個校外財務學碩士課程,也獲美國的一些學會認證為Certified Financial Consultant及Registered Financial Planner。被告現正替一間中國的公司,名為中山匯研企業諮詢服務公司,就一項話務業務外包工作提供顧問服務,該項目現進入重要階段,亦需被告繼續處理。辯方律師懇請法庭先考慮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他提及一宗上訴案例CACC 380/03,該案涉及一名律政署的官員在申請職位時,隱瞞了自己曾有案底,該被告最後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6.本席為被告先拿取社會服務報告,然後先考慮最後的判刑,感化官在報告中作出建議,說被告適合作140至200小時的社會服務。

7.被告所犯的兩項罪行屬破壞制度的事件,性質不算輕微,認罪後本席也可將他判監6至8個月。被告二十多歲時曾坐牢幾個月,後來他從良,但他附從當年保險業內的矇混行為至犯上這兩項罪行。

8.辯方律師呈上一些求情信件,和被告在保險行業共事過的人都說他升任能幹,雖然若被告在2004年照實申報自己的案底時,他就不能成為盈科保險的代理經理,也不能在04至05年間賺取近百萬元的酬勞,但這些酬勞是他在當時實幹才能得到的,被告當年詐騙所得的只是一個機會。被告事後表現上進,獲得一些財務資格,亦正在進修,他為那間中國公司提供顧問服務的項目正進行得如火如荼。本席若判被告入獄幾個月,只會毀掉他多年更生的成果,對他個人及社會並沒有裨益。家人呈請的求情信說被告是一個顧家的人,他和家姐要照顧年近八十的母親。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認為判被告作一段較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是可以代替監禁,更為適合,亦不會過於寬鬆。本席考慮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的社會服服令。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9.法庭就控罪一及控罪九,每項罪行都頒下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兩項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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