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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即第一項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與及第九項控罪,欺詐罪,兩項控罪都發生在2004年9月、10月期間。案情指被告在2004年9月16日申請為盈科保險有限公司的銷售保險代理,他需在一份登記申請表上填上正確的資料,包括自己過往是否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填報的申請資料必須真確無訛。保險公司方面會將該申請交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作審批,如申請人申報自己有定罪紀錄,委員會會了解他所犯事件的嚴重性,按該等犯下的罪是否會影響申請人的個人誠信,然後委員會才會決定是否批准該人申請成為保險代理。被告在申請表上申報自己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事實上他在1997年5月中曾因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入獄4個月。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基於被告所申報的情況,就批准他成為保險代理,被告在2004年10月6日成為盈科保險的代理經理,一直至2005年11月5日。期間他賺取了保險佣金、花紅及其他報酬共998,053.83元,另外他獲保險公司發給272,619元的現金津貼,還有大約五萬元的其他佣金。盈科保險若知被告作出失實的申報,是不會委任被告為代理經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若知被告過往有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也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