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樹仁及另一人
|
HCCC2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256號 ----------------
----------------
---------------------------------- 判刑 ---------------------------------- 官: 兩名被告共同被控兩項嘅搶劫罪,第一被告則另外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兩名被告都承認咗控罪同埋同意案情。 三項控罪其實都涉及的士行劫,第一被告喺09年2月8日就單獨行動,試圖去打劫,但係遇到司機反抗,逃走不遂,而被過海隧道嘅職員係制服,後嚟佢供出前幾日有同第二被告兩次一齊行事,成功劫走咗兩名的士司機嘅財物。第二被告後嚟亦被拘捕。警方喺有關嘅現場都有取得被告嘅指模同埋一啲嘅DNA資料去支持控罪,而涉案嘅司機分別可以認到第一同埋第二被告。第三控罪嘅司機喺糾纏之中被刀割傷,要縫十一針。 兩名被告都有多次嘅刑事紀錄,佢哋都曾經被判去戒毒所戒毒。代表兩名被告嘅陳大律師同埋王大律師都已經盡力係替佢哋提出求情。 陳大律師指,被告係因為毒癮,失去咗固定嘅工作,最後走上以打劫搵錢之路,佢帶刀嘅目的主要都係話去恐嚇受害人,唔係想用嚟傷人嘅。陳大律師希望法庭因為第一被告有提供有用嘅資料,而得到多過三分一嘅刑期減免。 王大律師就話,第二被告今次已經得到好大嘅教訓,而家佢認識咗一位教友,係對佢有好大嘅鼓勵同埋支持,佢會決心改過。王大律師又提出,第二被告最後都係聽從警方指示,喺屋企等警員嚟到調查,之後接受被拘捕,係有心自首嘅。但係本席喺考慮過之後,認為雖然第二被告係知道警方想搵佢調查而去等警方,咁佢似乎都係喺度觀察事情發展。雖然本席接納佢同警方係非常之合作,但咁嘅情況本席係難以話佢係作出自首嘅行動。 考慮到的士行劫案嘅案例同埋犯案嘅情況,咁本席係決定以6年作為第一、第二項罪行嘅刑期基準。至於第三項控罪,雖然控罪係企圖,但若非司機冒險作出反抗,咁被告亦會得逞,本席決定係以4年作為刑期嘅基準。 控方亦都接納第一被告係有向警方披露咗有用嘅資料,因此喺頭兩項嘅控罪上,即係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上,可以得到較大嘅減刑。而根據終審庭嘅案例Z v HKSAR,本案係會以約40 per cent作為減刑嘅基礎。但係第三項控罪,本席認為都係應該以三分之一作為減刑嘅基礎。 就第一被告而言,喺作出相對嘅扣減之後,各項嘅刑期會變為:第一項44個月、第二項44個月、第三項32個月。至於第二被告嘅第一同第二項控罪嘅扣減,則係應該以三分一作為準則,因此第一項係4年、第二項亦都係4年。 本席一方面應該注意到整體刑期,但另一方面亦都要顧及兩名被告係連續犯案嘅行為,咁亦都需要係強調阻嚇嘅因素。因此,作出平衡考慮之後,下令就第一被告方面,第二項監禁嘅一半(即係22個月)與第一項嘅刑期分期執行,而第三項嘅一半刑期(即係16個月)與第一、第二項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變咗係82個月,即係六年十個月。第二被告第二項刑期嘅一半與第一項係分期執行,即係66個月,亦都即係五年半。 負責呢件案嘅警務人員喺調查方面係非常之全面同埋細緻,唔係話單靠被告人嘅供詞,咁佢哋嘅專業精神係值得法庭嘉許。更要一提嘅,涉案嘅隧道職員係非常之警覺而勇敢,最後能夠將劫匪制服,佢哋嘅勇氣亦都值得法庭稱讚。 嗰個刑期方面個計算清楚喇,嗬? 陳先生:清楚。 官:好。仲有冇其他嘢?唔該晒幾位嘅協助。 陳先生:唔該。 下午3時18分聆訊押後 下午3時26分恢復聆訊 出席人士如前。 官:抱歉,我諗我要澄清一點,就係當我講到第二被告嘅情況嘅時間,我根本唔應該用個「月」嚟到計,因為我係用「年」嚟到計。咁所以我再講一次,就係第二被告嘅第二項刑期嘅一半與第一項係分期執行,即係兩年係分期,一共係6年嘅,所以,咁我要澄清番呢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