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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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2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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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余恒係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嘅(1)同埋(2)條,同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被告係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喺2008年12月9日,朝頭早大概係9點15分,一位法國籍嘅人士叫做JACQUEMARD,就係喺上班途中係畀被告從後用鐵錘係襲擊佢嘅後腦嘅部位一下,被告就同呢一個JACQUEMARD對望咗五至六秒之後,就用英文同JACQUEMARD講 “Give me your bag” 。咁當時JACQUEMARD係住嗰個手提袋嘅,即係話佢嘅意思係叫佢交出佢嗰個手提袋,而嗰個手提袋係相當有價值嘅,係Christian Dior牌,值成15,000鈫嘅。咁JACQUEMARD就唔肯,就用英文講 “No” ,而被告跟住就用英文吩咐JACQUEMARD話 “Run” ,咁即係話叫JACQUEMARD係跑離現場。JACQUEMARD就唔肯依從,亦都係用英文講 “No” ,咁跟住被告就已經係攞住嗰個鐵錘就係逃避現場㗎喇,呢個就係事件嘅情況。 而呢個背景,被告人嘅背景方面,被告而家係36歲,未婚,喺案發嘅時候係同母親同住。被告喺內地出生,母親喺佢3歲嘅時候已經移居香港,其後父母係離異,咁佢一直喺內地係由祖父母照顧,10歲先至嚟香港同母親重聚。佢自幼讀書成績唔錯,喺香港中文大學仲攞到呢個電子工程系嘅學位。而就業嗰方面就唔係太穩定,做過幾間唔同嘅公司,而事發嘅時候,據講被告就係話佢自資經營公司,喺呢個網上係提供有關本地嘅證券資料分析。因為自幼與母親分開,咁嚟咗港之後,10歲開始同媽媽住,媽媽亦都係忙於為口奔馳,所以兩母子之間嘅關係就並唔緊密。 被告人自稱喺2001年已經開始感覺有人喺佢背後係有陰謀咁樣去對付佢,咁佢又失去咗自我控制能力同埋係失眠嘅。被告唔係一個初犯者,有兩次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埋一次傷人罪嘅犯罪紀錄㗎喇。而就呢個襲擊致造身體傷害罪,係試過被判簽保守行為,而就呢個傷人罪,係曾經被判過佢入住呢個精神科中心4個月嘅。 喺判刑之前,其實本席已經攞咗有關被告嘅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書,分別係蔡醫生同埋廖醫生。佢哋兩個人分別都講出咗被告個背景,同埋個診斷結果、建議。佢哋講出嘅背景就顯示被告喺2003年因為毀壞咗一所教堂入面嘅財物,係轉介到去呢個東區尤德夫人醫院度接受治療嘅。紀錄顯示,被告喺20歲開始已經有精神病嘅徵狀,認為外籍人士係會害佢嘅。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係患有呢個精神分裂症,而被告就唔能夠係洞悉佢自己個病情嘅,就唔肯依時去覆診,又唔肯依時食藥,所以令到佢一次又一次喺街上係襲擊呢個外籍嘅人士。 被告人係有妄想嘅情況,佢認為屋企個電腦係被黑客入侵,而堅持係要去啲網吧度上網。佢又認為係有受到呢個微波嘅影響,相信街上嘅外籍人士係對佢不利,故此係襲擊嗰啲人嘅。被告喺案發之後係採取一個迴避嘅態度,唔肯將佢自己嗰個思路、感受話畀兩位醫生知。而被告本身因為佢對佢自己嘅病情係冇洞悉,佢根本唔承認佢自己有精神病,雖然最終佢曾經係向蔡醫生承認咗,佢襲擊咗呢件案件入面嗰位外籍人士係JACQUEMARD,但係佢仍然堅持佢嘅行為唔係因為佢對外籍人士有妄想徵狀所致嘅。而佢對廖醫生就話係嗰個外籍人士突然間襲擊佢,其後佢就話(即係外籍人士就話)佢打人,咁所以即係呢個--同埋佢相信佢自己嘅精神病已經係痊癒咗㗎喇。 兩位醫生就認為被告人係患有呢個妄想精神分裂症,就係唔清楚自己嗰個病情,又唔肯接受治療,因為佢往往病情係不受控制嘅。而佢長期都係認為外籍人士逼害佢,即係被告對呢個我哋個社會,尤其係對外籍人士,可以講係一名危險人物。因為佢一直唔肯係按時食藥同埋接受治療,咁佢嘅病情係一再復發嘅。而亦都多次係襲擊外籍嘅人士,被告而家係需要一段長時期嘅住院治療。兩位醫生都唔能夠講出被告需要接受治療嘅時間要幾長,因此兩個都係建議本席如果係考慮一個住院令嘅話,係一個冇限期嘅住院令。而就兩位精神科醫生嘅建議,被告本人其實喺呢個背景報告書,同埋今日透過佢嘅代表大律師是香媛大律師都係話,同埋佢媽媽都係要求就係話本席唔好頒下一個冇限期嘅住院令。被告人本來就認為去呢一個精神科中心度接受治療對佢係冇幫助嘅,咁佢亦都答應係喺出獄之後,係會接受治療同埋會食藥,唔會再干犯相同嘅罪行㗎喇。被告嘅母親亦都係話佢會用多啲時間嚟陪伴被告,協助佢係早日康復。 法庭喺處理一名有精神病嘅犯罪者嘅時候,即使有關嘅罪行涉及嚴重暴力嘅行為,而且一般而言係會被判處長時間嘅監禁,法庭仍然係會放棄懲罰式同埋阻嚇式嘅刑罰,喺可能嘅情況之下係判令嗰個罪犯往呢個醫院接受治療嘅,咁有呢個案例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雨濤(譯音)嘅案件。 本案涉及非常嚴重嘅罪行,被告係以錘係扑呢個JACQUEMARD嘅頭,企圖係搶劫。以硬物嚟襲擊他人嘅頭部,可以造成非常之嚴重嘅傷害,上訴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炳華(譯音)嗰個案件,已經列出咗醫生嘅專家證供係就呢方面嘅意見㗎喇。上訴庭亦都喺嗰件案件係頒下咗一個判刑嘅指引:「一名嘅劫匪如果係用呢個武器刻意去襲擊受害人嘅頭部,而呢個武器係可以令致受害人嘅腦部受傷嘅話,量刑嘅起點係唔少過8年」。咁當然,呢個起點係會因應個別嘅案情同埋受害人嘅傷勢嚟作出調整嘅。喺本案而言,被告人明顯用嗰個重量唔輕嘅鐵錘係去襲擊JACQUEMARD嘅頭部,係佢個後腦嘅位置,咁呢個襲擊係蓄意嘅,同埋當時JACQUEMARD因為喺佢背後進行,咁可以話係出其不意,即係話呢個JACQUEMARD係完全冇呢一個防範嘅機會,而呢一個鐵錘係一件能夠令到JACQUEMARD個腦部受傷嘅武器,好可幸喺呢件案件,JACQUEMARD嗰個傷勢就唔重,佢腦部係冇受損嘅徵狀。 如果被告你當時唔係喺案發嘅時候係因為有精神病,你一定係會被判好重嘅刑罰㗎喇。但係以本案嘅情況而言,判被告去呢個精神病醫院或者係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係一個恰當嘅做法。被告你明顯係病重嘅,你係患有呢個活躍嘅妄想精神分裂症,你對社會(尤其係外籍人士)係造成危險,係一個高危嘅人士。兩名醫生都唔能夠講出究竟被告你需要住院接受幾耐嘅治療,而以被告本身係需要接受治療,同埋係考慮到社會嘅利益呢兩方面嘅情況,一個冇限期嘅入院令係恰當嘅。呢個做法就能夠令到被告係接受適當嘅治療,而將來精神康復之後,即係可以去透過呢一個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嚟決定被告你幾時可以出院或者係乜嘢條件之下出院。 本席希望被告同埋被告個母親明白,無限期嘅意思唔係等於永遠唔能夠出院,只係話法庭唔會勒令一個時間,話你一定要喺嗰個時間就可以出院,因為本席唔係醫生,本席唔知道被告你需要接受幾耐嘅治療先至會康復,連兩位醫生都講唔到。但係,只要你係聽醫生嘅話,係按時食藥,你有康復嘅情況嘅時候,就可以要求呢個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係考慮你個個案,畀你係出院嘅。 本席喺作出呢一個無限期入院令決定呢個時候,已經考慮咗喺呢個香港權威著作,叫做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5版嗰度,就係第27章入面有關住院令個內容同埋所列嘅案例㗎喇。所以就企圖搶劫罪,本席係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係判令被告入住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而呢一個入院令係冇訂明限期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