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植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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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008至110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5月21日、8月5日及11月13日 判案日期:2010年1月15日 判案書 案件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三項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有關傳票見上訴宗卷第3至8 頁。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共4,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決,就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單來說,控方第一證人(“PW1”)作供說於案發當天,約在下午9 時50 分,他和他的家人在庇利街上了一部由上訴人駕駛之的士(“KA4190”),目的地是窩打老道培正小學。 4.PW1說當的士行駛到新柳街和高山道交界時,他感覺車速快;而上訴人在途中煞車時,令他的身體衝前。PW1曾對上訴人說他並不趕時間,但上訴人沒有回應,隨後的駕駛方式更是令到他的身體左搖右擺,他須抱起及攬住女兒。 5.PW1指佛光街近房委會總部共有三條行車線,左一及左二線只准直駛而左三線只准轉右。上訴人先在左二線行駛,車速約 60 km,當時交通暢順。當交通燈由綠轉黄時,左一及左二線有車停下來,上訴人卻加速切入左三線,直行駛過十字路。 6.PW1說,上訴人後至駛到接近佛光街與常盛街的路口,距離停車白界線約兩個車位,當時交通燈是紅燈,三條行車線都沒有其他車輛,但的士沒有減速。PW1說他意識到上訴人要衝紅燈,他便抱緊女兒,的士衝過紅燈後便駛往培正道。 7.到了目的地後,PW1付了車資,但他及太太就仍留在的士內。他致電警方投訴KA4190司機駕駛態度危險和衝紅燈等事情。PW1通知上訴人他已報警和叫他等候警員到場。上訴人向PW1說該處不能停車。PW1便要求上訴人駛前至美聯物業舖位處停車。 8.上訴人沒有如PW1指示停車,把的士駛上何文田街。PW1問上訴人為什麽不停車,上訴人回應說他是司機,喜歡幾時停車便幾時停。PW1問上訴人在那裏停車,上訴人沒有回應。 9.PW1再致電“999”並說出上訴人不肯停車,他想把電話交給上訴人聽,但上訴人不聽。PW1便告訴接線生他們在何文田山,最後的士駛回窩打老道68 號停車,上訴人問他收取了第二次車費,之後警員便出現。 10.在盤問時,辯方否認當時有PW1所說的駕駛情況出現,的士沒有左搖右擺,而在美聯物業舖位外,PW1曾把腳伸出車外,不讓上訴人開車;PW1又說不趕時間,想坐在的士內享受冷氣機等等。PW1 否認有這些情況。 辯方案情 11.上訴人選擇作供。 12.上訴人說在案發當天,PW1一家人坐上的士後,說要去窩打老道何文田街。當時的士速度都不是太快,橫過漆咸道北的時候路上有項道路工程,期間有位女士出聲:「司機,我哋食得好飽,你唔好開咁快嘅車。」上訴人說他覺得好奇怪,但就沒有追問原因。 13.到路口停下之後,上訴人說他望清楚了兩邊交通後,便開車轉入高山道向佛光街行駛。駛到北拱街時,因路面崎嶇,上訴人減速至時速10 km行駛,其後,由於路面有少許凹凸,感覺有少少震動,當的士駛到忠孝街便停紅燈。在轉綠燈後,上訴人以時速25 km慢慢開車,突然間有位女童說車開得慢,她想小便。有位女士就要求她忍耐,還說司機「玩嘢。」上訴人就回答:「你要唔要駛去常樂街公廁呀?」那位女人說:「唔使。」然後上訴人問:「要唔要開番快啲呀?」那位女人說:「你鍾意喇!」上訴人沒有再出聲,以時速40 km開車行駛。 14.到常樂街的燈位時,上訴人說他在轉綠燈後開車,以時速30 km至40 km行駛,這段路面不算平坦,駛了忠孝街,因為這是一個C 字形的馬路,去到另一交界處的燈位開始下斜,他便停車等候紅燈。當綠燈時,上訴人說他開車,慢慢行了25 米,他看見前面靠左線有車龍,左一線與左二線有維修工程,但維修工程只是佔用左二線不是太多,但是車輛要駛入巴士站慢慢排隊才能駛過。 15.到了常富街,交通燈是紅燈,上訴人說那位女士就說:「嘩,塞車呀,唔知阿妹會唔會賴尿呢?」女童說不會,但那位女士就不耐煩地說:「司機,可唔可以行右邊呀?」於是上訴人就駛入左二線,左二線亦有車停下。 16.上訴人說他駛到前面,有兩架私家車就停在左二線。當時的士與前車相距4 米,大約一個的士位。當轉燈時候,上訴人說他看見最前有一輛車拋錨(死火),該車亮着壞車燈,司機又打手勢,指示其他車輛行駛。於是上訴人便靠中線和靠少少左三線行駛。 17.到常盛街的交通燈位是綠燈,上訴人說的士繼續前行。駛回左邊行,駛經培正道的交通燈位又是綠燈,到培正中學,有一位女士說:「轉彎落車。」之後到了培正小學,他們便落車。有一位乘客給上訴人500 元找贖,由於車費是27.6 元,上訴人說他沒有足夠金錢找贖。那位女士便發脾氣說:「500 鈫冇得找,你玩嘢呀?」上訴人便解釋說:「生意好差,冇500 鈫咁多找畀你,我得200 鈫咋,你自己找喇。」 18.於是那位女士在車逗留片刻,上訴人說他聽到後面有響「安」聲,有另外一位女士行過來說:「點解唔落車呀?啲人都到晒嘞。」那位拿著500 元的女人說:「司機唔肯找錢呀,唔肯收呀。的士狗呀,喺度玩呀。」但另一個女士說:「算喇,唔好嘈喇,我同你畀喇。」後來全部人便下了車。 19.上訴人說期間有另外一些乘客想乘搭他的的士,突然間有一把男人聲音說:「唔好搭呢架的士,司機態度服務差,車又臭。」上訴人便說:「喂,唔好講呢啲說話喇,我冇得罪你喎。」於是PW1又上車和他爭辯。上訴人向PW1說:「你想點吖?」PW1卻說他很疲倦,想坐下。 20.上訴人說他要求對方下車,對方還是不願下車,說要涼冷氣。上訴人說:「阻住我做生意,如果你有咩嘢唔滿意,抄低車牌投訴我囉。」之後那位拿500 元的女士又坐回前乘客位,另一個女士就過來問PW1:「你做咩嘢呀,唔好阻住人哋喇,走喇。」PW1就和另一個女人講叫她看住兩個小朋友。上訴人看見這情形便說這樣會阻塞交通。 21.PW1卻把左腳伸出車外。上訴人對他說:「我叫你唔好打開車門,如果唔係後面啲車會撞嚫你個喎。」PW1說:「我而家報警,唔好開車。」上訴人說:「你報警,得,等我駛入何文田街搵個位停下,唔好阻住條路喇。」之後由於沒有位停車,上訴人便駛回窩打老道,途中他說不如直接去警署。當去到窩老打道美聯物業地產公司,交通燈位亮着紅燈,他於是停車;對方又打開車門,把腳又伸出車外,上訴人多次勸告,但對方都不肯聽從。的士停了約十分鐘,警員來到作調查。 22.上訴人說他對當天的事情記憶猶新,所以能夠詳細地描述。 原審裁判官的判決及判刑 23.在考慮後,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因此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之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三張傳票上的控罪,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24.量刑方面,裁判官在考慮過求情後認為上訴人的行為令幼兒受驚,是不要得的行為,幸好沒有交通意外發生,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如果上訴人不是已被停牌,他也會考慮作出停牌令。最後裁判官決定罰款共4,000 元。 上訴理由 25.上訴人提交的書面陳詞所列的上訴理由,答辯人將其內容歸類為以下三點:
答辯人的回應 26.答辯人指他已詳細閱讀了附加上訴宗卷內的原審錄音謄本,認為上訴人對原審裁判官所作的批評,並不合理。 27.上訴人在原審時並沒有律師代表,他在盤問PW1時會出現詞不達意、或重複問題、或問題形式令證人難以回答等情況。裁判官是有介入,但目的明顯只是替上訴人重組問題,或是澄清上訴人問題含糊之處,協助辯方有效地盤問控方證人,而質詢證人是否同意有關問題,更是律師盤問常用的問題方式,以便清楚向證人指出辯方的案情。裁判官的做法,實有必要,並無逾越其職權。不單如此,錄音謄本顯示,裁判官給予上訴人發問的自由度很大,並多次向上訴人表示毋須倉卒發問,法庭在時間上會作出遷就,並沒有因為上訴人在自辯而施予任何壓力。 28.答辯方認為裁判官曾直接目睹證人作供時候的神態舉止,較上訴法庭按照文件內容進行聆訊有較優的位置。除非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內在或然性,又或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上訴法庭才應作出干預。但在本案中,裁判官已明顯小心地考慮後才得出結論,並無不妥當之處,而案件的整體證據,足以支持裁判官的決定,裁斷並非是不合理的。 29.答辯方認為本案案情比一般簡單的交通違例事項相對嚴重,事發時上訴人的的士乘客包括了兩名小童,而上訴人並非初犯,裁判官當然可以考慮判處更重的刑罰。對上訴人公平起見,判刑前他先索取上訴人的背景報告多作了解,是合理亦是法庭的慣常做法之一,絕非上訴人所指的拖延判刑。 30.很多時在法庭判刑前,裁判官都會先取得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及背景。裁判官在判刑前已表示會考慮判處停牌的刑罰,上訴人是一名職業的士司機,這個判刑可能對他的生計以至家人的生活有影響,因此法庭多作了解而非倉促判罰,是很恰當且對上訴人公平的處理方式。 31.審訊錄音謄本顯示,判刑當天,法庭已安排翻譯員事先向上訴人解釋上訴人的背景報告,但其後上訴人向裁判官表示不滿翻譯得太快,裁判官才選擇在庭上再向上訴人覆讀講解該報告。上訴人亦有向裁判官表示不希望讀出他的背景,但錄音謄本顯示,當日裁判官亦有考慮上訴人這個意願,並向上訴人指出,法庭當天除了法庭職員,並無其他人旁聽。在絕大部份的聆訊,被告人判刑前的求情及背景陳述,都是公開的,這亦符合公開審訊的原則,因此原審裁判官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 就判刑上訴的回應 32.答辯人指出,這宗案件的案情比一般簡單的交通違例事項相對嚴重,事發時上訴人的乘客包括了兩名小童,而上訴人並非初犯,現時只判處上訴人罰款,刑罰絕非明顯過重,並無充分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結論 33.答辯人指原審裁判官在整宗案件皆無疏忽或犯錯之處,對案件亦已作出甚為全面的考慮才達致裁決。在審訊過程中,裁判官亦無違反任何既定法律程序。判刑方面,整體罰款並非過重,沒有理據去減輕刑罰。答辯人認為無任何理據可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均應予以駁回。 討論 34.基於上訴人指裁判官時常打斷他的問題,本席也翻查了謄本記錄。本席注意到,在未開始盤問時,裁判官已向上訴人說明,可以慢慢問,不要急(見上訴宗卷第112 頁K至 L)。當然,隨後裁判官是常有接口發問。其實裁判官在控方作主問時,都有不停地介入發問。一般來說,裁判官可能不該如此主動,但本案涉及幾條道路、多個燈位及來回應對,裁判官的多番提問,必然是要清楚了解雙方的說法。如果裁判官是要向上訴人製造壓力,他也不必多次提醒上訴人可以慢慢發問。(見上訴宗卷第115 頁E至 F)。裁判官甚至在上訴人說怕浪費法庭時間時安撫他說:「唔會,法庭好樂意協助你,請問喇。……唔好放棄你嘅權利,唔好畀自己壓力,慢慢問。」(見上訴宗卷第115 頁G至H)。 35.裁判官又向上訴人說他已替上訴人問了一些問題,他可以繼續自己問了,更提醒上訴人有些問題只能由他自己提出,因為裁判官並不在現場目睹過程(見上訴宗卷第124 頁O及R)。 36.上訴人的一些提問也確是重複及沒有焦點的,就如如下(上訴宗卷第132 頁G至K):
在這情況下,裁判官接口詢問證人:「有冇父母呀當日?」而證人說「冇。」不管這問題是否與本案有關,但裁判官是在協助上訴人去進行盤問的意圖是很明顯的。 37.這些情況都顯示,裁判官的介入是基於協助的意念,並沒有喪失法庭的中立性。客觀來說,裁判官可以少些插咀,但問題並非過份,也不是帶偏見性的。 38.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裁判官先取得背景報告才去作判罰也並無不妥之處,絕不反映裁判官的決定有錯誤或是有意令上訴人難堪。 39.本席認同答辯方針對主要上訴理據的陳詞。本席認為裁判官在事實裁斷、法律原則和審訊程序上都沒有犯錯,判罰也合乎常理。 結論 4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會駁回上訴人在定罪及判罰方面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