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佳
|
DCCC88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89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Baclay Anthony白佳先生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通州街休憩處出口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6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3.17克混合劑。 2.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於2009年6月16日大約09:53時,警務人員在塘尾道通州街休憩處出口附近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左前褲袋內找到一香煙盒,內有兩個可再封膠袋,分別裝有: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為沒有錢及找不到工作而替人帶「白粉」,賺取日薪600元。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有六十四項定罪紀錄,其中三十二項與毒品有關,包括五項販運危險藥物或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的罪名。 求情理由 5.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年57歲,是一名散工。他由17歲開始就染上毒癮。他在2007年3月7日,因為販運危險藥物服刑完畢之後,在石鼓洲戒毒會出任康復社工的工作。但是在2009年3月份,因為服食感務藥,沒有向石鼓洲戒毒會報告,而被終止職務。他離開石鼓洲後,因為生活而犯案。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都相隔很長的時間,表現出被告人其實是曾經努力去改過自新。被告人現在已經感覺非常後悔。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及令人憎惡的罪行已是不爭的事實,因為毒品不單禍害個人及家庭,更禍害整個社會。其實被告人本身已經是毒品的受害者。 7.就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上訴法庭已經有清晰的判刑指引。如果海洛英鹽酸鹽的重量不超過1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兩至五年監禁。案中涉及的海洛英鹽酸鹽總重量是7.69克,因此,判刑的起點應該是四年三個月監禁。 8.被告人有多次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其中更有五項涉及販運危險藥物或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他最後的一次定罪,就正好是販運危險藥物罪。他雖然被判處入獄16個月,但是他在服刑之後,最終都重蹈覆轍,再觸犯同一控罪。本席本來可以將判刑的起點提高,但是鑒於被告人曾經在石鼓洲戒毒會做了大約一年多的康復義工,充份反映出他在這段時間真的有決心去改過。因此,本席決定不會將判刑起點提高。 9.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四年三個月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唯一減刑的理由,即承認控罪的刑期寬減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十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