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日明

Case No.HCMA 768/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6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3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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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趙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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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1月20日

判案日期:2010年1月20日

判案

1.去年9 月4 日,上訴人因「在禁止吸煙區攜帶燃著的香煙」被定罪,暫委裁判官判罰款1,500 元。上訴人指自己沒有犯此罪,所以就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控方只傳召一名控煙督察。他當時身穿控煙辦公室制服,他在涉案的遊戲機中心見上訴人右手拿著一支燃著的香煙,於是上前表露身份。他勸告上訴人弄熄香煙後,立即記錄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並表示會票控上訴人。

3.上訴人供稱當時控方證人拿著一本簿,行到他的身旁,上訴人以為對方是查牌的警員,所以自動交出身份證。這人穿藍色背心,上面沒有任何字樣。控方證人記錄資料後便離開,整個過程控方證人沒有說話。上訴人覺得奇怪,但仍給該人資料。期間,在附近遊戲機的「肥仔」曾說:「你都冇食煙,無端端畀個身份證人哋抄?」

4.辯方證人「肥仔」供稱當時見上訴人交身份證給一陌生人,所以問他為何這樣,上訴人回答說不知道為甚麼該陌生人索取他的身份證。辯方證人供稱上訴人是不吸煙的,當時沒看見上訴人右手拿著一支燃著的香煙,他不知那陌生人的身份。

5.暫委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和辯方證人,主要理據如下:

(a)      上訴人不認識控方證人,卻毫不懷疑便將身份證和個人資料交出,這講法不合理。

(b)     控方證人只穿藍色背心,上面沒有任何字樣,上訴人不可能從外表判斷控方證人是警員。

(c)     根據上訴人所講,整個過程控方證人沒有說話,那麼辯方證人又怎知索取身份證是與吸煙有關的,兩人證供矛盾。

(d)     辯方證人指交身份證給那陌生人是不妥當,但卻沒有提醒上訴人,也沒想過報警。

(e)      據辯方證人所講,他曾問上訴人為何將身份證交給那陌生人,上訴人回答說不知道該陌生人為甚麼索取他的身份證。這證供明顯與上訴人的證供不吻合,後者供稱以為那陌生是查牌的警員。

6.本案主要取決於控辯證人是否可信,暫委裁判官已經詳細觀察各證人作供時的表現,綜合考慮所有證據才作出裁斷,除非有特別情況,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主審裁判官這方面的裁斷。

7.本席認為暫委裁判官已詳細分析證據,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暫委裁判官有充分理由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講法,本席同意上訴人的證供不但不合理,而且與辯方證人的證供出現嚴重矛盾。

8.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