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日明
|
HCMA76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396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1月20日 判案日期:2010年1月20日 判案書 1.去年9 月4 日,上訴人因「在禁止吸煙區攜帶燃著的香煙」被定罪,暫委裁判官判罰款1,500 元。上訴人指自己沒有犯此罪,所以就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控方只傳召一名控煙督察。他當時身穿控煙辦公室制服,他在涉案的遊戲機中心見上訴人右手拿著一支燃著的香煙,於是上前表露身份。他勸告上訴人弄熄香煙後,立即記錄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並表示會票控上訴人。 3.上訴人供稱當時控方證人拿著一本簿,行到他的身旁,上訴人以為對方是查牌的警員,所以自動交出身份證。這人穿藍色背心,上面沒有任何字樣。控方證人記錄資料後便離開,整個過程控方證人沒有說話。上訴人覺得奇怪,但仍給該人資料。期間,在附近遊戲機的「肥仔」曾說:「你都冇食煙,無端端畀個身份證人哋抄?」 4.辯方證人「肥仔」供稱當時見上訴人交身份證給一陌生人,所以問他為何這樣,上訴人回答說不知道為甚麼該陌生人索取他的身份證。辯方證人供稱上訴人是不吸煙的,當時沒看見上訴人右手拿著一支燃著的香煙,他不知那陌生人的身份。 5.暫委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和辯方證人,主要理據如下:
6.本案主要取決於控辯證人是否可信,暫委裁判官已經詳細觀察各證人作供時的表現,綜合考慮所有證據才作出裁斷,除非有特別情況,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主審裁判官這方面的裁斷。 7.本席認為暫委裁判官已詳細分析證據,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暫委裁判官有充分理由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講法,本席同意上訴人的證供不但不合理,而且與辯方證人的證供出現嚴重矛盾。 8.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