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金龍

Case No.DCCC 86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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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金龍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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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0年1月4日上午9時5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Sze 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彭志泉律師事務所律師Mr PAN Chi Cheun, Peter,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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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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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一項案情指被告於2009年5月13日進入東涌逸東邨寶逸樓2801室別人嘅住所偷去一部四千多元嘅電腦,與及一部價值1,200元的流動電話。戶主離家時其實已將木門同鐵閘關上,但沒有上鎖。第二項控罪的案情指被告於2009年5月14日(即第一項控罪案發後翌日)進入了同一座大廈(即寶逸樓3007室),戶主亦已關上木門和鐵閘,但亦沒有上鎖,被告就偷去了該處內的一些東西,包括一桌上電腦、一部顯示屏、一個滑鼠、一個鍵盤、一部價值200元的DVD播放機,與及現金250元。

2.警員在寶逸樓調查的時候,發現有些年青人在2707室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第一被告,並起回一些贓物,包括第一項控罪所指的電腦,與及第二項控罪所指的電腦顯屏、滑鼠、鍵盤及DVD播放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兩次都是用雨傘勾開別人的門鎖,進入室內進行盜竊,他說自己沒有錢,所以要爆竊。他又說自己是獨自進行爆竊。警方亦在第一項控罪所指的處所的鐵閘裡取得被告的指紋,亦在第二項控罪被盜的其中一件物件(即DVD播放機)找到被告的指紋。

3.被告案發時剛滿16歲,他被捕後就一直被關押,現在也只是十六歲半。被告沒有正式的刑事定罪紀錄,但在2005年10月就有一次因盜竊被警司警誡。辯方律師替被告作出詳盡的求情,並為他遞上多封求情信件,是被告與及他的家人為他所寫的,都叫法庭給予機會。

4.本席鑒於被告年青,為他拿取更新中心、勞役中心與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回來,懲教署的官員列出被告的個人及家庭資料,顯示被告有一般青少年的壞行為,甚至濫用藥物。撰寫報告的官員經過評核後,認為被告適宜進入勞役中心接受一段有紀律的訓練,與及事後的監管。辯方律師今日再提出被告的請求,被告希望進入更新中心而不是勞役中心。本席明白被告這個要求純粹是從時間上看,並不是正式考慮自己適宜接受甚麼懲教管治。

5.被告所犯的兩項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的罪行,若以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作判,就算紀錄不差的人、初犯的人,法庭也可就每項控罪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不過被告年青,看來十多歲人仍沒有好好思考人生與及學懂紀律或做人,本席認為被告應進入一懲教院所接受適當的監管與及訓練,這比將他放在監獄耗上一段時間更為對社會有益,也對被告與及其家庭有益。本席接納懲教署官員的報告,勞役中心是最適合被告目前的情況。本席就兩項入屋犯法罪都判被告進入勞役中心。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