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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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5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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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官:被告原本被控六項搶劫罪,佢承認其中四項,即係公訴書上嘅控罪一、二、五同埋六,其餘嘅就獲准留至法庭嘅卷宗。 控罪一、二同五嘅案發日期都喺06年10月,控罪六則為07年6月,事主全部都係俗稱「一樓一鳳」嘅妓女,喺被告發難前,都向佢提供過性服務。至於被告點樣發難,就係從後箍頸,聲稱「打劫」,呢個無論控罪一、二同六都係咁,只有控罪五係例外,不過嗰次都有箍住事主嘅身體。此外,被告亦喺控罪一同五綑綁過受害人,同埋用布塞住佢哋嘅口。最後,被告被捕,係由警方喺控罪五嘅現場搵到佢嘅指模,識破佢嘅身分。事實上,警方喺控罪二同控罪五嘅避孕套裡面,都搵到佢嘅DNA。控罪一、二同六嘅受害人,又喺列隊認人手續裡面將佢認出。 背景方面,被告今年24歲,香港出生,並受教育至中二。之後做過運輸工人,被捕前無業,同父親同住。最後,佢有七次共八項前科,其中涉及嘅罪行有襲擊他人、非法管有未完稅貨品、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同埋猥褻侵犯等,此外就係一項盜竊。佢最後一次出獄係06年4月,亦即係控罪一、二同五發生前約半年。 求情嘅時候,律師話被告係因為經濟嘅原因,所以先犯下呢幾件案件。佢話控罪一嘅受害人冇報警,案件得以揭發,係因為被告主動向警方提及。呢兩點,前者於事無補,後者則對被告有利。總括而言,被告嘅罪行係嚴重嘅,量刑起點起碼應該為5年。控罪一同五涉及綑綁同以物件塞口,就更應該上升為6年。不過由於被告認罪,控罪一、二、五、六嘅刑期,就可以依次下調三分一至到4年、三年零四個月、4年同埋三年零四個月。控罪一係被告自行揭發嘅,就更加可以再下調至3年。即係話一、二、五、六嘅刑期,應該係3年、三年零四個月、4年同埋三年零四個月。 最後,涉案嘅罪行全部係獨立事件,所以刑期理應分開執行。不過,根據數罪並罰不能過重嘅原則,我會將個總刑期定喺9年呢個上限。為達致呢個結果,我下令控罪二同控罪一同期,即係三年零四個月;跟住控罪五,同佢哋分期,夾埋就係七年零四個月;最後,控罪六嘅刑期,部分同以上嘅刑期同期,其餘嘅分期,總之就要達致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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