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錦文

Case No.HCMA 93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3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9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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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陸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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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0年1月12日

判案日期:2010年1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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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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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上訴人被控於2009 年5 月16 日,並非按照特别許可證行事、在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地方,即金山郊野公園,餵飼野生動物,即野生猴子。

2.上訴人否認控罪,控方傳召1 名證人。上訴人有作供。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罰1,500 元,現在上訴人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的證供

3.控方傳召了第一證人楊先生(“PW1”)作供。他是漁農自然護理署高級農林助理員。他於事發當日下午2 時10 分,在金山郊野公園長源路便裝執勤 。他說他看見上訴人離他約3 米之處 ,他旁邊有一名小孩,而上訴人手拿着一個紅色背心膠袋,他面前有一隻猴子。PW1說他看見上訴人從膠袋內取出一些香蕉,並摘了一隻蕉掉向猴子給牠進食。他指出在上訴人面前,只有一隻猴子,前方要到4 米處才有其他遊人。上訴人後來拿起一枝膠水槍來嚇那隻猴子,然後再摘另一隻香蕉掉給猴子。

4.PW1說他觀察了上訴人兩次把香蕉掉給猴子食用的整個過程,維時約有30 秒,觀察期間他的視線並無阻礙。有見及此,PW1便向上訴人出示委任證,詢問他有否許可證餵飼猴子。上訴人回答說沒有,但他也即場說他沒有餵飼過猴子。PW1向上訴人說他親眼看見,對方聽罷企圖離開,但被他阻止。由於上訴人不願出示身份證,PW1便求警協助。警察到場後,上訴人指隨行小孩被猴子嚇到,更致電 999召喚救護車送小孩往醫院。PW1向上訴人出示之委任證,已呈堂為證物 P1。

辯方的證供

5.上訴人選擇作供時說事發時他是與兒子在現場,兒子挽着袋裡面有玩具槍,突然有幾隻猴子衝上來,上訴人因本能反應,向猴子「掟嘢」。上訴人說自己並無揸過玩具槍,兒子更被猴子抓傷過流血,所以他才送兒子往醫院診治,並有醫生證明書D1為證。

6.在盤問時,上訴人說他帶了有6 隻香蕉往現場,另外還有蘋果、橙及水。他的目的祇是行山,他每隔1至2 個月才到那裏一次。他帶那麼多水果到現場的原因是想去觀看別人釣魚,蕉是細隻的皇帝蕉。那裏沒有售賣食物的地方,所以他帶備這些東西。該處有沒有猴子出現與他無關。上訴人否認有餵飼過猴子。

證供的分析

7.裁判官在評估證據後認為上訴人迴避問題,其證供不可相信。至於PW1的供詞 ,裁判官認為可信。他指出(裁斷陳述書第 13 段):

「13.   本席審閱過所有証供,本席認為控方証人為証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事發時正如其所述。本席認為,控方証人之証詞清楚描述了上訴人餵飼猴子的情況,上訴人是每次摘一條香蕉掉給猴子進食。上訴人兒子有受傷,有醫生證明書,但弄傷小孩,可以有很多原因,可能是在証人觀察前,兒子被猴子弄傷,又可能因其他事而令兒子受傷,不過,在証人觀察期間,猴子無襲擊上訴人或其兒子,猴子在他們前面,他們無受襲危險,上訴人是有餵飼猴子的。而控方証人要專注觀察上訴人餵飼猴子的過程,事後亦要做跟進檢控的程序,無發覺小孩有受傷,不足為奇。」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沒有提出特別的上訴理由,祇是覆述了他的證供,他的意思是因兒子被襲所以他向猴子投擲香蕉。他並非是蓄意去餵飼猴子。

討論

9.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事實方面的裁決。PW1說他親眼看見上訴人把香蕉投向猴子的餵食舉動,而上訴人就另有解釋。裁判官在見過及聽過證人證供後作出了裁決,本席認為裁判官並沒有任何犯錯之處。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正如答辯方所指,純屬原審裁判官的職權範疇內。本席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出現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的情況。醫生證明書裡的形容也祇是「面部有傷」,沒有說明要接受任何相關的治療。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作的評論及總結是合乎情理的(見第 13 段):

「13.  本席審閱過所有証供,本席認為控方証人為証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事發時正如其所述。本席認為,控方証人之証詞清楚描述了上訴人餵飼猴子的情況,上訴人是每次摘一條香蕉掉給猴子進食。上訴人兒子有受傷,有醫生證明書,但弄傷小孩,可以有很多原因,可能是在証人觀察前,兒子被猴子弄傷,又可能因其他事而令兒子受傷,不過,在証人觀察期間,猴子無襲擊上訴人或其兒子,猴子在他們前面,他們無受襲危險,上訴人是有餵飼猴子的。而控方証人要專注觀察上訴人餵飼猴子的過程,事後亦要做跟進檢控的程序,無發覺小孩有受傷,不足為奇。」

11.本席接納答辯一方的觀點,這項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結果

1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徐中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