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46/2008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February 2010.
1. 這是一宗僱主針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公司(即原本申索案件的被告公司)是答辯人(即原本申索案件的第六申索人)的前僱主。第六申索人與另外十四位申索人是被告公司以前 聘用的碼頭內運貨車司機。他們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索償年假薪酬、假期薪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被告公司則針對他們獲得不義利潤為理由提出反申索。各方同意勞資審裁處先審理第六申索人的申索與被告公司的反申索為試例,並將其他申索人與被告公司的聆訊無限期押後。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彭家光於2008年7月3日裁定第六申索人的申索勝訴,被告公司須付第六申索人年假薪酬67,089.25元、假期薪酬52,046.98元及長期服務金157,895.60元,補償額合共277,031.83元及利息;他亦裁定被告公司的反申索勝訴,第六申索人須向被告公司復還164,790.18元。其後,雙方提出覆核申請。經覆核聆訊後,暫委審裁官於2008年11月28日維持第六申索人可得申索的裁決命令,但撤銷被告公司的反申索。被告公司不服該覆核的裁決,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