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2505/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原告人是一間有限公司。盤小姐的證供已經證明原告人的案情。被告人也是一間有限公司,卻無律師代表。李先生曾經申請個人以被告公司的董事這個身分代表被告公司,但已被龍聆案官拒絕。根據法例,本席無權改變龍聆案官的命令,亦無司法管轄權再審理這申請,故此被告公司今日沒有律師代表出庭作證。換言之,被告人沒有任何證人證明它的抗辯和反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