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建昌及另一人
|
DCCC 90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09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梁建昌、梁藝嚴)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刑事毀壞罪。罪行詳情指控他們於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7月25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劉君焯Timothy的財產,即位於下述地點的Shake Em Buns餐廳三間分店:(1)中環威靈頓街76號閣樓;(2)銅鑼灣開平道5號地下;(3)灣仔莊士敦道60號地下,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警方人員在案發當日2008年7月24日下午約五時半左右巡經皇后大道東,看見兩名被告在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畀處(兩人當時各手拿著一杯盛滿紅油的杯)形跡可疑,於是警方人員觀察他們,其後截停他們調查及最後拘捕兩位被告。現場附近有一間劉君焯開設的Shake Em Buns餐廳;在差不多同一時間(即同日7月24日下午5時30分),劉君焯的Shake Em Buns餐廳在中環的分店被兩名中國籍男子闖入廚房、收銀櫃、檯、凳淋潑紅油,而在廚房工作的廚師身體和雙眼亦遭油漆潑到;至於Shake Em Buns餐廳的銅鑼灣分店,也在同日差不多五點半被兩名中國籍男子在店外淋潑紅油,玻璃門遭紅漆油沾污;至於灣仔分店,在較後時間(翌日,即7月25日凌晨1時至1時30分),正門被人淋潑紅油。清潔費用分別是2,000或3,000元,總共不超過7,000元;至於廚師的眼睛被濺到紅油,無證供顯示其眼睛受到永久性傷害。 3.第一被告現年29歲,未婚,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全部與毒品有關。律師指出第一被告替學校做清潔工人,最近升為副科文,工作表現良好,家中有兄弟姊妹。幾年前,第一被告的爸爸離開家庭,只是間中與他聯絡;媽媽剛剛去世,家中還有一位九十多歲嫲嫲,但下半身癱瘓,需入住老人院。律師說第一被告家中的弟妹亦都有犯事。第一被告因販毒入獄,出獄後由他一個人照顧家庭。由於他長期沒有工作,直至最近才找到這份學校清潔工作,因此相當珍惜這份工作。由於第一被告家的情況,晨光會也有提供協助,庭上更有一位社工兼傳道人到來支持他。 4.律師指出第一被告犯下此案純粹因為想賺點快錢而被人利用作為棋子去淋油。案件在08年7月發生,年半後整件案件才審結,在這過程中他承受著壓力。聆訊時第一被告沒有作供,也沒有做任何事去拖延審訊。下個月(2月8日),第一被告媽媽出殯,作為長子,他希望可以出席喪禮。律師同意淋油事件會令受害人非常困擾,也做不了生意,不過他指出淋油若果在裁判法院處理的話,刑罰亦不會很重。律師指没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是策劃者,極其量只是棋子,要求法庭考慮他目前有正職,也剛剛升職,希望法庭能判處緩刑。 5.第二被告,現年21歲,過往有一項盜竊案底。律師指出第二被告最近學習住宅裝修,希望藉此學得一技之長。第二被告爸爸長期在泰國生活,媽媽已經去世;第二被告有兩名兄長,不過他們均有精神問題需要住院,因此他一個人單獨居住。第二被告有一位親戚–叔父,但第二被告一直以來都是靠自己生活,但收入不高。 6.同樣,第二被告的律師指出案件發生於08年7月份,但被拖延處理,希望法庭就拖延這點給予被告減刑。律師也指出第二被告在這段時間裡没有再干犯其他罪行,因為他汲取了教訓,希望可以重新生活。過往第二被告並沒有相同的犯罪紀錄。律師指出串謀的嚴重性,但亦提醒法庭有關條例指出考慮「嚴重性」的時候,要考慮他串謀去干犯有關罪行的實際嚴重程度。這次只是一次偷襲式的刑事毀壞(淋完漆油就立即逃走),經濟上的損失只局限於清潔費用方面,三間餐廳的清潔費用加起來也不超過7,000元。雖然律師同意這次淋油對有關餐廳造成一定程度的擾亂,但指出有關罪行並非選擇餐廳最繁忙的時候、人客最多的時侯去進行,去驚嚇其他人。 7.本席首先要處理的是辯方律師談及案中警方有不合理的延誤,要求法庭減刑以反映這情況。根據控方的回應,自08年7月24日發生淋油事件之後,警方除了拘捕本案兩名被告外,另有六人被警方拘捕調查。經過一連串搜集證據,包括到疑人家中搜證、查出入境紀錄、電話對話等等,而法證報告則要到08年年終才取得,其餘還有包括安排列隊認人。直到09年5月,所有調查工作才結束, 8月獲得律政署的法律意見,至8月19日才能將兩位被告帶到裁判法院過堂。本案在9月8日到區域法院排期並安排在2010年1月審訊也依期進行聆訊。 8.本席考慮過本案控方所講及的調查經過,的而且確本案並非純粹兩位被告的作為,很明顯涉及其他人–一個較大、背後有人參與其中的計劃。警方要進行調查,了解究竟背後是甚麼人,這需要花上一點時間。考慮過控方所講及警方調查的方向,本席認為全是合理地進行並要花上一段時間,所要花的時間也是合理地所用。就這一點而言,本席不認為構成減刑因素,因此不打算給予任何減刑。 9.至於律師談及要求法庭考慮(若本席沒有錯誤理解)針對損毀程度去決定嚴重程度,從而作出量刑。作為辯方律師,本席絕對不是批評他們的做法,他們只是盡責任替被告以最有利的方向向法庭求情。不過,本席不同意他們所言。以本案來說,純粹考慮事件中的損毀、淋油的手法(淋了油便逃跑),這樣單獨去考慮看似並非很嚴重。在事件中,很明顯看出一個情況,就是不論這位餐廳東主劉先生因何事令其餐廳遭人淋紅油(證供方面没有顯示),但很明顯背後是有些人(多少人不清楚)對這位劉先生的餐廳進行刑事毀壞。從案情來看,最少有六至八人(可能更多),顯示出正有一股惡勢力在社會上橫行;但是律師的說法只是著法庭純粹考慮刑毀的情況。如果這樣做,本席認為會忽略了法庭要考慮公眾利益的責任。 10.本案涉及一個重大公眾利益–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法治之區,任何一位市民在香港生活都可以合理地期待安居樂業,受到警方保護,受到法律保障。在這件事上,劉先生的三間餐廳遭人淋紅油,明顯對方要他屈服一些事(甚麼事不清楚)。劉先生的生意受到影響,計劃是五時半淋油(餐廳一般會在五時半過後做晚餐生意),事件中的中環的分店被人四處淋油漆,廚師也被濺到,這不單是清潔費的問題,也不單是擾亂生意的運作,很明顯是這股惡勢力要劉先生屈服一些事。 11.本案没有證據顯示被告究竟是否主事者或純粹是個跑腿,無論如何,他們參與其中,扮演的角色也非常之重要。背後那班人要依靠被告去進行刑事毀壞,透過他們去恐嚇、去欺壓其他人,而且兩名被告都願意去做。本席認為若法庭在量刑方面輕判他們,會放出一個十分錯誤的訊息,以為惡勢力可以在香港的文明社會裡肆無忌憚地去欺凌他人。被告去執行命令就是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12.本席認為判刑須起足夠阻嚇作用,以遏止惡勢力以這種霸道的行徑在我們社會裡欺壓市民。如果有關量刑起不了阻嚇,最終受害的人就會是我們守法的市民。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本案案情,本席判處他們兩人各入獄4年。
刑期上訴得直。見CACC28/2010 日期: 2010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