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1347/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10.
1. 本案被告人王平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搶劫罪(控罪一),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控罪二)。控罪一及二均案發於2009年11月8日,案發當天早上控罪一的受害人凌沛宜小姐乘坐巴士上班,於早上6時50分,凌小姐於香港荃灣青山公路葵涌段570號葵涌公立學校外的巴士站下車。她沿著青山路步行,約步行了兩米距離後,凌小姐看見本案被告人朝著她步行並注視著她。於被告人距凌小姐約半個身位距離時,被告人突然以他右手捉著凌小姐的頸,凌小姐高呼求救,她企圖擺脫被告人,但卻不成功。被告隨即以他雙手捉著凌小姐的頸項,並以普通話跟凌小姐說他要金錢。凌小姐遂拿出她的手提電話交給被告。被告取得凌小姐的手提電話後將凌小姐推開逃離現場,凌小姐隨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