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小龍

Case No.DCCC 138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8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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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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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0年1月21日下午3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家碧律師行律師Ms Ip Wai Lin, Belinda,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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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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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指2009年11月2號凌晨2時55分左右,新界荃灣國瑞路關門口村53號1樓的業主,因一些聲音而醒來,發覺被告就在他的睡房內,被告當時正把弄戶主太太的手袋,像是想找東西。被告亦知道戶主已經醒來,兩人發生糾纏,被告拿起一支棒狀的磨刀器襲擊戶主,被戶主擋開。戶主的妻子也加入糾纏,被告最後被制服。警察後來來到,在被告身上找回戶主母親一隻手錶。被告對警員說他因為沒有錢,就進入上址偷竊,他是沿水管爬上去,穿過廚房的窗戶進入室內,偷去手錶。他解釋他使用那支磨刀器襲擊戶主是因為想逃走,那磨刀器原本是放在該處的廚房內。

2.被告在1984年11月5號出生,他是中國的居民,但在香港亦早有案底。1988年3月,被告因非法進入及逗留在香港及犯上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男童院。又因為在男童院打人,再被關押多一陣。律師說被告後來被解回返國,當年被告十九歲多。本案案發時被告三十一歲多,接近32歲,現在已滿32歲。辯方律師說被告是在2009年10月28號循合法途徑來港,獲准逗留七日,被告只是途經香港,打算往吉隆坡探望母親及姊姊。

3.被告在國內已婚,有一妻子,亦已懷孕。律師說,被告有一張機票讓他在11月1號離開香港往吉隆坡。在被告的犯人財物內,亦有一張看似旅行社發出的行程表,寫上被告應由香港到吉隆坡,日期是11月1號,班機時間為當日下午2時35分起飛。回程則是從吉隆坡到一簡稱「KLIA」的城市,被告對律師說這是國內的城市,被告打算回四川,回程日期為11月14號。律師說,被告因為遲了到機場,搭不上飛機,不知所措,四處遊蕩,到了深夜就進入那關門口村53號1樓,為的是想盜竊一些金錢,好讓自己有錢買新的機票到吉隆坡探親。律師指出,被告在今次的案件中並非預早帶備武器或器具入屋爆竊,那磨刀器是在該處所的廚房內拿出,為的是與戶主糾纏,好讓自己得以逃走。律師指出,在此案中,戶主並沒有受傷,被告偷去的手錶亦最後被搜出,戶主沒有損失。辯方律師叫法庭不要考慮被告以前的案底作為加刑的理由,因為那已是多年前的事,被告當時年青。

4.上訴庭對此類案件的判刑指引,有關賊人侵入民居爆竊判刑起點最少也為3年監禁。若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存在,判刑起點可以更高。被告以前有過同類案底,不過本席同意律師所說,那已是多年前的事,亦只有一次,被告當時是十九歲多,距今已有十多年。本席不視這一項案底為加重刑罰的因素。被告在2009年10月28日到港,幾日後就犯上本案,不過從被告的機票看來,他或許真的是如律師所說路經香港逗留幾天,最終是去吉隆坡探親,並非專程來港犯案。若被告是專程來港犯案,判刑起點當然不只3年。本席亦同意律師所說,被告使用的武力不多,而且不是為了犯這入屋犯法罪,他只是被戶主發覺之後和事主糾纏,才用上一些武力,從屋內的廚房拿起該磨刀器,又不是甚麼武器,與戶主糾纏、抵抗。戶主沒有受傷,被告盜去的手錶亦被尋回,戶主沒有損失,不過當然戶主一家都受到驚嚇。

5.這是典型的入屋犯法案,就算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存在,本席認為也應跟隨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兩年。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