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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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8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8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35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1月22日 裁判日期:2010年1月22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於去年9 月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現就定罪和判刑上訴。 2.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案發時他的電單車停泊在荃華街避車處,整架車在避車處白色虛線內。當時,上訴人駕「的士」駛過,擦著他車尾造成花痕。當他向上訴人指出時,上訴人指荃華街左邊正有一小巴停下落客,他駛經兩車之間時「顧得左就顧不到右」,上訴人更下車用手摸花痕,表示「抹乾淨就冇事」。稍後,上訴人向到場調查的警員表示「荃華街近左手邊停了車,所以靠右,同電單車有磨擦」。 3.上訴人其實同意當時如控方第一證人描述般駕「的士」經過小巴與電單車之間,他指電單車車尾凸出白色虛線,他已盡量避開,專注白色虛線行車,沒有擦著電單車。同時,上訴人指出電單車車尾凸出避車處,責任在控方第一證人(即電單車車主)。他也同意曾向到場調查的警員表示「荃華街近左手邊停了車,所以靠右,同電單車有磨擦」,但他只是複述控方第一證人的指控。 4.暫委特委裁判官正確指出,本案關鍵是上訴人駛經小巴與電單車之間時是否擦著電單車,造成花痕。至於電單車是否凸出避車處的白色虛線並不重要。經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和表現,暫委特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不接受他的證供。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電單車凸出白色虛線,本席認為就算如此,上訴人駛經兩車之間時也應小心,避免擦著電單車。何況,上訴人大可等小巴駛開後才繼續前行,沒迫切理由冒險。在今天的聆訊中,上訴人同意沒看清楚電單車車架凸出白色虛線。本席考慮過暫委特委裁判官裁斷陳述書,她的結論完全合理,現駁回定罪上訴。 6.上訴人表示罰款2,000 元過重,要求減刑。他指其他案件的罰款只是千多元。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的記錄,他分別於2001、2005和2008 年四次因不小心駕駛判罰款1,000 至1,500 元。加上他在本案的抗辯理由牽強無理,本席認為罰款2,000 元並無過多,現駁回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崔浩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