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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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0年2月26日 裁判日期:2010年2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15 個月監禁;另外,他因干犯本次事件,違反了一個星期的緩刑令,裁判官下令即時執行緩刑令,及將兩項刑期分期執行。他現不服判刑過重,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街上被警員截查時被揭發為非法入境者,他承認約兩月前偷渡進入香港,希望可以找尋工作。 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現綜合概述如下:上訴人指他母親患重病,而哥哥亦患病需要做手術,他之所以偷渡來港,乃因為經濟原因。現在他在港服刑,家人缺乏照顧,亦需要返家鄉陪同女兒入學。他強調,他偷渡來港後並沒有觸犯其他法例,希望本席酌情縮短刑期。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認為,本案所涉之罪行認罪後15 個月的判刑,乃按R v So Man King[1989] 1 HKLR 142案例的指示頒下。上訴人在較早前被判緩刑令後不足半年又干犯類似但更嚴重之罪行,裁判官正確下令即時執行緩刑令及兩刑期分期執行。答辯人指本案並不存在其他減刑因素。 判決 5.上訴人去年年中因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處一星期但獲緩刑一年。然而,他在數月後,即緩刑仍然存在的時候,偷渡來港。 6.就非法入境罪,認罪後15 個月的監禁是慣常判決,並有案例可援,上訴人所稱家人有病、他是家庭經濟支柱、須冒險來港找工作賺取金錢,不屬可給予量刑扣減之因素。裁判官正確指出:「至於他的困難,在偷渡出發之前已經存在,但他仍然選擇碰運氣,所以困難並非減刑因素,而亦無其他原因值得減刑。」上訴人在對上的案件被判緩刑之後不足半年又再觸犯更嚴重之罪行,裁判官下令即時執行緩刑令,將全部刑期分期亦屬恰當。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蕭啟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