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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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8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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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和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的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27.55克的氯胺酮,而涉及第二項控罪的違禁武器則是一枝伸縮鋼棒。 2.本案的案情其實頗為簡單,被告人承認為了600元的報酬,而為一名「馬騮」的人士販運27.55克的氯胺酮,至於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伸縮鋼棒依被告人的說法,是他在街上撿取得來,跟著據為己有作自衛之用。被告人所干犯的兩項控罪皆為嚴重罪行,當中尤以第一項控罪為甚,一般涉及相約份量的販運氯胺酮控罪的判刑根據許守城CAAR 7/06年一案,量刑起點為4至6年的監禁。但鑑於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只有16歲的緣故,因此在判刑前,本席決定先行索取一份教導所的報告,以便探索除了即時監禁以外,可有其他的判刑選擇。 3.有關被告人的背景,透過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和有關報告的內容,本席已經頗有掌握,因此本席不用在此以大篇幅的文字,重複有關資料。重要的是被告人之前在2004年曾有一次因涉及盜竊罪行而被判感化的定罪紀錄,根據有關資料,被告人在該案的感化期間曾兩度違反感化令,最終導致其感化令被延長至為期30個月。該感化令的感化期在被告人干犯本案時已告屆滿。 4.本席已經詳細考慮了所有有關被告人的求情說話,本席亦在今天透過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得悉被告人個人認為判予監禁比判予教導所命令較為適合,因此被告人希望本席能考慮判以即時監禁。在此本席必須重申,判刑是法庭的固有責任,一般來說,被告人在被定罪後,其實是沒有任何選擇判刑的權利的。本席秉承法庭一向所採納的判刑考慮就是以被告人的年齡來說,先考慮是否必須判以監禁。 5.本案的第一項控罪的性質和涉及的氯胺酮份量其實根據許守城一案所述,凡份量在10至50克的範圍內的犯案者,一般會面對量刑起點為4至6年的即時監禁,因此,被告人若要面對即時監禁,其量刑起點約維持在四年半至五年之間的監禁命令。但本席最關注的是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年紀甚輕,明顯地,被告人是因年少而誤入歧途,最終為人利用而干犯本案。 6.本席認為以16歲之齡來說,如果可以採納一個既可以幫助被告人更新,又可以收到阻嚇性的判刑的話,比純判予只有懲罰性的監禁更為適合。就算以純數學的角度來考慮,假若被告人被判予教導所的命令,他將要面對的羈留時間一般來說,本席認為會乎介18個月至36個月之間,單以這長度來說,已經不能說是一個短時間,加上被告人自09年8月14日被羈留以後,一直未能獲得保釋,換言之截至今天為止,被告人已遭羈留差唔多長達5個月的時間,因此,若將兩者相加起來,就可能等於實際長達23至29個月的監禁。就算撇開更生的考慮,這樣的判刑長度對於接受判刑的被告人嚟講,一樣會收到阻嚇的作用,加上本席若知道一般被判入教導所的被告人在服刑期滿之後,要接受一段長時間的監管,所以整體看來,本席並不認為教導所的命令是一個過輕的判刑,起碼本席認為在本案來說,這是一個有根據的考慮。 7.在綜合了所有的相關因素之後,本席認為如果可以判予被告人入教導所的話,對被告人將來更生的機會會有所裨益,被告人終歸只有16歲,他未來面對的日子還有很長的歲月,若果今天被告人被給以一個機會可以更生的話,這樣不但對被告人來說,就算對被告人的家庭、父母或社會總體來說,會是一個比較有幫助的決定。因此,本席認為以第一項控罪來說,最適合的判刑就是一個教導所的命令,這亦是本席於第一項控罪所定下的判刑。 8.由於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是一個教導所的命令的緣故,因此,本席有關第二項控罪的判刑亦決定給予被告人一個教導所的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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