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1461/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原告人的主要業務是承辦吊船工程,第一被告人曾經是原告人的股東及董事,亦曾受僱於原告人擔任主管一職。第四及五名被告人亦曾受僱於原告人公司。第一,四及五名被告是親戚關係,並先後在2006 年離任原告人公司。第四及五名被告其後成立了第二被告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