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1371/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10.
1. 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十八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控罪,即在香港俗稱為「洗黑錢」的控罪。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透露,被告人在介乎2009年6月25日至7月31日期間,在十八項控罪所提及的多次場合,分別從不同銀行和匯款代理提取超過港幣一百六十萬元的現金。案情中沒有提及,而被告人也沒有承認他知道該些現金是黑錢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