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佑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處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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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16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2762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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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張天佑先生,在2010年1月27日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准許,就區域法院梁俊文法官的判決上訴。案件是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2762號,在2009年9月17至18日審訊,判案書在12月8日頒下。 2.張先生指稱三名被告人惡意檢控他及拖延檢控,向每人索償$300,000。在考慮和分析有關的法律原則和證據後,梁法官裁定張先生未能證實:(1) 對他作出檢控,沒有合理及可能成功的理據支持;(2) 有關檢控是惡意的;(3) 檢控過程有出現延誤;(4) 檢控當局在處理檢控過程中,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需負上侵權法的一般謹慎責任。故此,梁法官撤銷他對各被告人的申索,命令他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3.《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63A(2) 條訂明,除非上訴法庭信納,(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4.張先生向梁法官申請上訴許可,提出9個上訴論點。梁法官逐一分析,認為他不符合第63A(2) 條的規定,不信納他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條例認可的理由應由上訴法庭聆訊,2010年1月13日頒下判決書,拒絕了申請。 5.1月27日,張先生向上訴法庭提出同樣的申請。他存檔了一份「申請上述許可陳述書」,列出他打算提出的上訴理由。 6.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 條規則,上訴法庭可以不經聆訊只基於書面陳述,裁定有關申請。 7.本案的索償,不涉及任何普遍的原則,或重要的問題,很明顯不符合第63A(2) 條的條件(b)。本庭只需考慮條件(a) ,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得直。 8.就惡意檢控的法律原則,梁法官在12月8日的判案書第9、11、19、20、28、30和31段,詳細述明和引述有關法律典籍和案例。他的闡述是完全正確的。 9.梁法官根據有關的法律原則來分析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原告人未能證明,惡意檢控的要素。他採用的準則,是檢控當局,有沒有合理及可能成功的理據支持,並非如張先生指稱,只考慮提出檢控的主張或指控,是否有理據。即使檢控當局掌握的證人口供存在一些出入,並不致使所提控罪缺乏合理及可能成功的基礎支持。梁法官對證據的分析、推斷和衡量,是客觀、全面和周詳的,他並沒有錯誤理解惡意檢控的元素。 10.張先生在「申請上述許可陳述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梁法官在1月13日的判決書已充份考慮。本庭同意他的見解,張先生未能令本庭信納,有合理機會,上訴時可推翻就事實的裁斷和法律上的結論。 11.張先生的申請缺乏理據,他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具合理得直機會,本庭拒絕上訴許可。本庭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作出命令,規定他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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