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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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4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2009年第317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3月9日 裁決日期 :2010年3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3月16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認為刑罰過重,要求上訴減刑。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案發當天進入堡獅龍位於牛頭角的分店,她要求試穿衣服並取去其中十件前往更衣室。試畢返回店內時,上訴人僅將其中五件交回。上訴人在離開店鋪時被店員截停,當時她身上攜有港幣$1,630元及人民幣103元。 3.被盜取的五件衣服共值$325元。 4.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據是她經濟拮据,$1,500元罰款是一個沈重的負擔,她既有一名年幼孫女需照顧,且兒子仍在求學階段,丈夫更不知所蹤,一家僅依靠綜援維生。再者,上訴人謂她健康欠佳,子宮及肝臟均出現問題,扣除租金後每月僅獲發三千多元的生活費。 5.聽畢上訴人的陳述後,本席要求上訴人提供銀行存摺以供查閱。銀行存摺顯示上訴人每月收取九千多元的綜援,她的生活費用比很多低下勞動階層家庭收入更多,兒子就讀私立學校,每月需支付三千多元學費。另外從她被截停時身上所攜帶的金錢看,她口袋內的款項絕對不是細小數目。 6.上訴人雖被處罰$1,500元,但其中的$1,000元已從保釋金處扣除,本席認為她絕對有能力繳付餘下的$500元。當然這可能表示上訴人需節衣縮食一點,但這正正是作出犯法行為後應付上的懲罰。 7.上訴人當天進入店鋪,並非一時貪心順手牽羊偷取一兩件貨物,她是刻意偷取大量的衣物。裁判官頒令上訴人罰款$1,500元,刑罰並非過重,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蕭啟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