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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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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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伍新平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2.這是一宗電話行騙案,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一名76歲婆婆在家中收到行騙集團來電,訛稱她的兒子因財務糾紛而被行騙集團禁錮,要求婆婆交出100,000元以釋放她的兒子。婆婆將事件告知女兒,其女兒與集團的人聯絡並將價錢由100,000元減為60,000元,並獲告知要將這60,000元交往尖沙咀中間道。在前往中間道期間,他們聯絡上婆婆的兒子及了解到並沒有這件事情。於是他們前往警署報警,然後繼續依計行事–將現金60,000元按集團的人的指示擺放在一處花槽。其後被告出現,在拿取現金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 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協助兩名朋友前來收錢,而這兩名朋友身在大陸,他沒有辦法與他們聯絡,而他朋友就是與案中受害人婆婆的女兒聯絡的人,令他可以收到錢。被告計畫取了金錢之後就立刻乘船離開香港,返回大陸珠海。到珠海之後,他的朋友會給他2,000元酬勞。 4.被告現年23歲,在香港沒有刑事案底。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是第一次來港。在家庭方面,爸爸當看更;媽媽是家庭主婦;一位哥哥在深圳工作。被告的教育程度達小五,由於學歷不高,一直都是做散工、裝修、酒店。由於工作不如意,遇到很多困難、收入微薄(只有幾百元人民幣),犯案時已失業九個月。當時親密女朋友告知被告她已懷孕三個月,他也想組織家庭,遂向家人提及此事。被告打算結婚,但由於經濟問題而令他很煩惱,因而鋌而走險去賺快錢,结果犯下本案。律師表示被告在本案中對於整個計畫並不了解,對有關事情的來龍去脈並不知情,只是珠海的兩位朋友著他來香港帶錢返回去就可以獲得2,000元的酬勞。案發當日被告來到香港就按指示去收錢,也打算立刻離港。 5.在控方提出加刑方面,辯方律師指被人感到十分震驚,因為他並非案中主謀,對行動細節不知情。律師再說本案涉及金額不多,只是60,000元;被告為自己所做的向受害人道歉。被告在自己撰寫的信中也交代了整件事情–由於未婚妻懷有身孕,在經濟壓力之下無計可施、走投無路,在糊裡糊塗的情況下誤信朋友的建議來香港工作,其實他不知道這份工作是嚴重地觸犯了香港的法律。 6.首先,這案件很明顯是一班人行事。本席相信他們曾做過一些背景調查,然後找到本案七十多歲的婆婆,也了解到她有個兒子,才會利用這手法向她作出訛騙。很明顯,這一班人的目標是向一般老人家下手,也利用他們對親人的關愛向他們訛騙–指禁錮了他們的親人,藉此向他們勒索。案情的性質是非常之嚴重。至於被告聲稱自己對於集團或者這一班人的整體計畫所知無幾,這一點本席抱懷疑的態度。 7.辯方律師指本案涉及60,000元是一個小數目,本席相信一切都是相對而言的。根據被告聲稱自己經濟困難、工作賺不到錢、每個月只有幾百元人民幣。本席計算過,如果根據他所聲稱的,以這種正當手法去賺取生活費用的話,以一個月500元計算,他要10年時間才可以賺到60,000元。本席也相信這60,000元對於婆婆來說,也可能是她畢生的積蓄。本席認為在處理這一類罪行時,為了確保社會上,特別是保護那些老人家不再墮入這樣的騙局,有關的量刑應起足夠阻嚇作用。這些「橋」(這種行騙手法),相當舊,卻管用,因為本席相信社會上總有一批容易上檔的人。 8.就控方申請加刑方面,本席有機會看過所呈交的一份總督察口供,第8段列出過往這類罪行犯案的數字。從06年開始,趨勢有所下降,2006年有1,737宗,而且一直遞減至08年的1,429宗。但2009年,又有微微上升的趨勢,09年有1,495宗。銀碼方面,除了06年至07年有遞減之外,其實由07年開始至08、09年,都是一直上升,而上升幅度也相當之多,多出差不多足足一千萬。因此,本席裁定這一類罪行是屬於普遍性的罪行,有足夠理據作加刑。 9.求情方面,除了被告的認罪外,本席看不見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本案案情,本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減為32個月。考慮到控方申請加刑的理據,本席認為09年這類騙案開始有上升趨勢,本席認為要把這類罪行在再次萌芽時就消滅。考慮過之後,本席加刑50%(加五成),即由32個月加多一半,變成4年。最後的判刑是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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