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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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37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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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經過九天審訊,陪審團裁定被告人強姦罪成立。本席押後判刑,索取被告人的心理學家報告,同時也要求事主的心理評估報告。 證據顯示,被告人在去年7月20日經互聯網認識事主,當時事主剛過15歲,期間被告人藉詞可介紹她任模特兒和入娛樂圈工作,約會事主於翌日下午三時許到荃灣。被告人假稱替事主化粧和影相,誘騙事主到翠園小築,在該處將事主強姦。案發的個多小時內,被告人曾四次壓在事主身上做愛,沒有用避孕套,其中一次在事主體外射精,事後更要求事主與他一起沐浴,當時事主很驚慌,不敢反抗。 裁決顯示,被告人知道事主不同意或罔顧她的意願,事主當晚立即向兩朋友提及此事,後來到荃灣警署報警,揭發這案。 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出,事主因這案身心本已受到極大創傷,審訊期間作供的幾天,再加上傳媒的廣泛報導,令事主的痛苦再度重現。她現在有嚴重創傷後遺症,經常失眠、發惡夢、自覺污穢和經常想起案發經過令身體不適等等徵狀。她也有嚴重抑鬱徵狀,包括焦躁、冇胃口、失眠和自殺念頭頻生等,她更失去自信和覺得無助,心理學家認為這些會嚴重影響她將來保護自己和建立正常關係的能力,預計事主須要接受長期治療。 被告人現年32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與父母同住,有兩次犯罪紀錄。於2008年2月,因兩項串謀行騙(假結婚)罪共判監18個月,出獄後不足半年再犯本案。心理學家指,被告人自我形象低落,喜歡引人注意,他不斷幻想能在娛樂圈創一番事業,所以時常誇大以往拍戲的經歷,招搖撞騙,雖然聲稱是化粧師和經營模特兒中介公司,但始終未能提供詳細資料。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不誠實,對事件完全沒有悔意,對事主的感受完全無歉疚,他堅持若事主同意便沒有問題。心理學家認為,他對性的態度扭曲,重犯同類罪行的機會高,務須接受心理治療。 辯方王大律師指,心理學家指重犯機會高的理據不充分,報告沒有詳細解釋,可能是由於被告人堅持自己清白,而且得到事主同意,所以令心理學家有此結論。本席認為,心理學家認定被告人不誠實,對事件毫無歉疚,而且全無悔意,都可能令心理學家有此結論的箇中原因。無論如何,這是心理學家接見被告人和考慮測試後的專業意見,很難論斷。雖然如此,本席不打算因此而大幅加刑,因這是被告人首次犯性罪行。其次,王大律師指,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希望法庭考慮。 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有以下幾點是加刑理由:(1)案發時事主只是十五歲另一個月、(2)被告人四度壓在事主身上、沒有使用避孕套,(3)事後更要求事主共浴,事主屈服在其淫威下個多小時。(4)根據心理學家報告,事主嚴重抑鬱,身心傷害難以估計,須接受長期治療。 這類經互聯網的罪行無日無之,虛擬世界真假難辯,年青人應該提高警覺,慎防陷阱。本席認為量刑應具阻嚇作用,以儆效尤。其次,刑罰應清楚顯示社會大眾厭惡這類行為,也應適當反映事主和其家人所受的委屈。 被告人全無悔意,只懂推卸責任,活在不設實際的幻想中,他完全不理解自己的問題,明知事主只有15歲,仍堅持若她同意便沒有問題,簡直恬不知恥。本席已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現以6年為量刑起點。基於以上提及的加刑理由,本席提高刑期一年半,現判被告人入獄七年半。本席建議,被告人應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 正如辯方王大律師所講,事主的情況令人不安,本席希望她千萬不要自暴自棄,這只會徒添家人、朋友的傷痛,希望她能盡量放開胸懷,讓時間沖淡創傷,積極投入新生活。 上訴法庭認為陪審團的裁決是不穩妥及不安全,在針對被告人上訴的最終判決前需要聆聽雙方陳詞。請參閱CACC95/2010 日期:2011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