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焌旭

Case No.HCMA 895/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20021至20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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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焌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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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2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 2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0年3月23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一項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罪,一項發生意外後沒有向警務人員報告意外罪罪名成立,三罪共被罰款$5,000元。他不服裁決,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於2008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5分駕駛其私家車行經旺角山東街,當到達山東街與上海街交界時,她按交通燈指示停下。停下不久,她先聽到車尾傳來一聲聲響,繼而感覺私家車震動。她從車中的倒後鏡往後望,看見車後一輛電單車撞及其私家車尾部。有見及此,她轉身觀看,電單車司機是時正將雙腳放往地上,並將電單車退後轉向往左駛出。此時交通燈轉為綠燈,縱使控方第一證人響號,電單車司機全速駕車離開。

3.電單車經過時,控方第一證人吩咐坐於其傍的女兒抄下對方車牌。因上址不能停車,她將私家車駛達窩打老道一可停車地方後才下車查看私家車損毀情況,她發現車後有少許凹陷。

4.警方及後寄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予電單車車主,車主回覆聲稱事發當天上訴人為電單車駕駛者。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是一電視台突發新聞記者,每天駕駛電單車到不同地方採訪。2008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5分他正當值,但是他記不起當時身在何處,亦不知道有否曾駕車駛經上海街及山東街交界。

6.上訴人亦指出他在2009年5月才首次獲知會發生在山東街的交通事故。因事隔良久,對於當天實際發生過什麼事他已沒有任何記憶。

上訴理據

7.上訴人所提的理據總括來說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可信,證供前後矛盾。這些矛盾包括控方第一證人當天所駕的私家車並沒設置車尾倒後鏡;私家車的損毀程度與遭電單車碰撞不符;本案沒有任何科學證據如車漆剝落輔證;另裁判官亦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

討論

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提及:

“上訴人以往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因此本席在分析本案時,已謹記Berrada一案之指引”。

可能上訴人不知道甚麽是Berrada指引,但實際上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過往因沒有交通定罪紀錄法律上賦予他的權利,故此最後一項理據並不成立。

9.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信納她當天的觀察準確無誤,即她在感覺到私家車被推撞後,隨即看見一輛電單車出現在其車後;她亦看見電單車司機將雙腳放在地上將電單車後退;她亦吩咐女兒記下肇事電單車車牌。不爭議的證供亦証實車牌及後確是屬於一輛電單車的,裁判官認為這進一步確立控方第一證人的觀察力。

10.裁判官亦小心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的矛盾,尤其是私家車車尾沒有倒後鏡這爭議點,裁判官認為這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就證人是否可信,証供是否可靠,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有違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作出干預。這案案情簡單,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這方面犯錯。

11.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看到撞及其私家車尾部的是電單車那一部份,可以是電單車的前輪,亦可以是其他較堅固的部份。至於私家車的損毀情況是否如上訴人所述與曾遭電單車碰撞不符,本席並不同意。被撞的私家車是一輛日本本田七人車,一般的駕駛人仕都知道日本車廠出產的車輛車身使用材料較輕,即使輕微的碰撞亦可出現凹陷。

12.至於上訴人提及本案缺乏科學證據,這的確是事實,但這是一中立的事實,並不表示雙方沒有接觸過。

13.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當電單車撞及其私家車後,駕駛電單車的人仕將電單車退後再轉呔離開,故此她認定上訴人是知道當時曾發生交通意外的。

14.裁判官亦信納當時天氣良好,私家車正停在交通燈前等候交通燈進一步指示。若上訴人注意路面情況,他不難察覺私家車之存在。上訴人所駕駛的電單車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顯示他的駕駛態度偏離一般小心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態度,本席同意。

15.裁判官進一步拒納上訴人所謂完全記不起事件的解釋,原因在於上訴人是突發新聞記者,每天採訪過什麼新聞,見過什麼人,去過什麼地方,公司應有紀錄,他可向公司作出查詢。再者,上訴人並非2009年5月才首次知悉此交通事故,他於2009年2月20日便在警方發出的「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上簽署承認其為電單車司機。

1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交待的理由合理,本席沒有任何的理由作出干預。定罪並無不穩妥,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