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顧主強

Case No.HCMA 15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5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5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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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顧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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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3月10日

判決日期:2010年3月1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3月26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税品罪及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違反應課税品條例第17(6)及34A(1)及(3)條。就首項控罪他被判處2個月監禁;至於次項控罪他則被判罰款$1,000元。他不服首項控罪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2010年2月6日從内地返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海關人員截停。海關人員在上訴人的行李中搜獲13400枝未完稅香煙。

3.上訴人没有刑事紀錄。他聲稱這次干犯刑法是因為當時年關將至,他希望過年時手頭能鬆動一點,故才愚蠢下作出這些犯罪行為。

4.上訴人在席前承認若將香煙全數出售他可獲利$2,000元。

5.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大律師表示本案涉及香煙數量並非龐大,税款僅萬多元,没有證據顯示上訴人連同其他人士犯案或有背後組織支持。梁大律師亦表示鑑於上訴人是一名初犯人士,法庭可考慮將即時監禁處以緩刑方式執行及額外加上經濟上的懲罰。

6.上訴人蓄意攜帶未完稅香煙入境,但香煙不涉偽製成份。他已年近半百,過往沒有前科,因失業才弄致如斯地步。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亦已服了一半刑期,有鑑於此,本席同意答辯人的看法。

7.本席批准刑罰上訴申請,原有的2個月即時監禁改為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執行,另上訴人需繳付$5,000元罰款。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