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行華 訴 楊柏雄

Case No.HCMP 123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12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09年第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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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余行華
(Yu Hang Wa)
 
被告人 楊柏雄
 (Yeung Pak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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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0年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2月9日

判案

1.鑑於被告人楊先生沒有遵從龍聆案官於2009 年1 月13 日作出的命令應原告人的要求呈交文件,內容主要是關乎三間公司的數據文件,因此原告人向法庭申請將被告人楊先生扣押。

2.雖然楊先生數度表示有病在身,不能來港,但他於上兩次有機會讓他表明為何不遵從法庭這命令時並沒有作出任何解釋。為被告人傳達訊息的莫小姐於上次展開傳訊程序時已被告之,如果被告人今天仍不前來法庭,本庭便會發出拘捕令。以本席所見,被告人是在這情况下才慌忙來信提出以下三點:

(1)  被告人所提出的第一點乃是文件並無核數師或會計師簽署,因此原告人拒絕接受。但這點既與龍聆案官所作出的命令中的論點無關,亦與本席現時作出的扣押令中的論點無涉。問題在於被告人應呈交某些文件而尚未呈交,而並非指他過往所呈交的文件欠缺核數師或會計師簽署。

(2)  其次他指惠州市和興泰工藝製品有限公司與原告人無關。不過,他現時才如此說實在是太遲了。原因是當時他曾經表示同意交出原告人所索取的賬簿。要是他當時拒絕交出並提出異議,龍聆案官定當另有决定。但是,由於他當時同意交出賬簿,而遲至現在卻因無法交出而提出這個論點,這關乎「已判决事實」,即拉丁文所稱的“res judicata”,所以本席不能在現階段考慮這點。正因如此,今天本席不能就此評定是否與原告人無關。

(3)  第三點是有關各人在聖誕工藝製品廠退股的事宜,而不是指他不應交出退股前的賬目。若然他認為有關協議存在隱含的目的,他亦早應在龍聆案官席前提出。既然他當時沒有提出,這論點便不可在今天提出。

3.本席須於春節臨近時發出拘捕令實屬既無奈又不快之舉。但是,法庭命令必須予以遵從。要是法庭命令並不附帶任何後果,任何人取得法庭命令也枉然。

4.本席現時發出一個交付羈押令狀,內容如下:

「致:總執達主任及其助理以及懲教署署長。

根據本法庭今天所宣告的命令,上述楊柏雄已因犯上述命令中提述的藐視罪而被命令須交付監獄。現規定你將上述楊柏雄安全送交監獄,以將他羈押於監獄及加以穩妥看管,直至任懿君法官於2010 年2 月9 日所授予的上述命令獲得遵從及服從為止,或直至法庭應上述楊柏雄的申請而將他釋放為止。」

5.本席今天所作出的命令參照了由原告人所呈上的命令草擬本,其內容如下:

「在代表原告人的大律師所取得的日期為2009年7月2 日的原訴傳票作聆訊後 ,並在閱讀陳柏林於2009 年6 月1 日送交法庭存檔的誓章,及於2009 年6 月10 日送交法庭存檔的第二份誓章,以及余行華日期為2009 年11 月25 日的第二份誓章及其各樣附帶證物後,並在被告人無律師代表和缺席的情况下:

法庭覺得並信納被告人楊柏雄已因不遵從龍聆案官因着要他交出以下文件而於2009年1月13日所作出的命令而犯了藐視法庭罪,有關的文件包括:

(a)  惠州市和興泰工藝製品有限公司的賬簿、客戶訂單(紀錄)及銀行月結單;

(b)  中環實業有限公司(Chung Wan Industrial Company)的客戶訂單、紀錄及銀行月結單;以及

(c)  惠州市惠陽區秋長和興泰塑膠聖誕工藝製品廠的賬目紀錄、客戶訂單、紀錄、銀行月結單及支出文件。

現命令將被告人以犯上述藐視罪而交付_________監獄為時_________直至有進一步命令為止。由於現時無從得知被告人將被扣押在甚麼監獄,這欄暫且留白。在為時這字眼後亦留白以便日後可填上由拘捕日起計為時多少個月。此外,本席判原告人獲得由本申請所引起的訟費,同時這訟費須按彌償基準計算。訟費的款額如無法由雙方議定,則由法院評定。」

6.現時,本席向趙大律師建議,將交付羈押令修改為「於根據本庭所發出的交付羈押令狀將被告人拘捕後,須將被告人交付監獄直至有進一步的命令為止」,省去「由拘捕日起計為時多少個月」。

7.本席現覆讀第一段如下:

「因被告人所犯的藐視法庭罪,於根據本庭所發出的交付羈押令狀將被告人拘捕後,須將被告人交付懲教署及監獄直至有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8.這交付羈押令狀的原意是在拘捕楊先生後,會即時將他帶到法庭。如果時值年假,當值法官自然會於被告人被拘捕後先處理被告人的問題,再有待本席於假期後首天開庭時進一步處理,或由別的法官處理。總之於假期結束後的第一時間會進行跟進。要是被告人於假期前被有關機構拘捕,則會有法官即時處理其個案。至於被告人是否有藐視法庭之嫌及若然有的話,他應該如何受罰,則需於其被捕後聽取其陳詞才作决定。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陳柏林律師事務所轉聘趙勁洪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