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偉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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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各自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他們於2009 年7 月12 日在尖沙咀一名店中各自使用2張印有自己名字的虛假信用咭以支付購買2個手提袋及1把鎖的費用,被店員發現報警。警誡下兩名被告人承認該些信用咭是偽造的,是他們各自以HK$3,000在內地購買的。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9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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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 章偉豪  
第二被告人 曾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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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0年4月12日

宣判日期:

2010年4月12日

判刑理由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各自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他們於2009 年7 月12 日在尖沙咀一名店中各自使用2張印有自己名字的虛假信用咭以支付購買2個手提袋及1把鎖的費用,被店員發現報警。警誡下兩名被告人承認該些信用咭是偽造的,是他們各自以HK$3,000在內地購買的。

2.兩名被告人均是香港人,無犯罪紀錄。

3.第一被告人27歲,現兼職散工。犯案時沒有工作,生活拮据。代表他的李律師呈上了一些信件,證明第一被告人在犯案前後也有做義務工作,幫助獨居老人。李律師說第一被告人現在非常後悔,事發後已努力更生,現在的僱主亦對他十分滿意,而他媽媽又有長期病患,希望法庭輕判。

4.李律師請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沛恆[1]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杜壹朗[2]兩個案例,指此案只是小規模的信用咭罪行,判刑起點應不超過3年監禁。

5.第二被告人30歲,現在任職貨櫃處理員。從他上級寫給法庭的求情信和他近期的收入紀錄可見,第二被告人確實在事發後非常努力地工作。代表他的張大律師說,犯案時第二被告人失業,財政十分困難。現在他與女朋友的兒子只有1個多月,需要他供養。他的女朋友亦寫了求情信給法庭,希望輕判。

6.張大律師指第二被告人不是慣犯,只是一時犯錯,而本案亦沒有任何的需要加重刑罰的因素,希望法庭能採納一低於3年的量刑起點。

7.本席接納兩名被告人不是犯罪組織的一分子。從兩人的背景可見他們只是一時愚蠢,以至犯案。雖然如此,但是他們所犯的罪行屬嚴重罪行,要面對阻嚇性刑罰。監禁不能避免。

8.本席接納律師和大律師的陳詞,認為本案屬小型信用咭罪行,量刑起點不應超過3年。本席亦分別考慮了兩名被告人的各項求情因素,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每項控罪30個月的監禁。因認罪扣減至20個月的監禁。

9.考慮數罪並罰的原則,兩名被告人的2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兩人各自的總刑期為20個月的監禁。

  (潘兆童)
區域法院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Ms. Ev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第一被告人由Messrs. Li & Partners的Mr. Lee Kin Chung, Alexander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Messrs. Michael Pang & Co. 轉聘張鵬大律師代表。


[1] CACC 393/2003

[2]Cr App 46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