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偉

Case No.DCCC 121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1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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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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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L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E King-wai Ro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George Chan & Co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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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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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今次所犯嘅罪行,任何人都知道係性質嚴重。上訴庭有個判刑指引,純粹根據呢個份量嘅,就係4年至6年喇,都未計大麻嗰啲毒品㗎喇。咁但係大麻毒品如果就算係運算轉為「K仔」(氯胺酮),對判刑嘅起點都係冇任何嘅影響,咁所以法庭根本唔需要考慮呢個大麻嘅份量。判刑指引就係4年至到6年,唔係一定話純粹係跟個份量嘅,唔係話10克至50,咁就跟呢個直線比例咁計嘅。換句話講,就算係10克,就唔係一定係4年,有可能係6年都唔出奇,只不過話10至50最少嘅判刑起點係4年咁解嘅啫,唔係一定係直線、平均數、依比例咁計。

2.咁當然法庭亦都要考慮到個份量,呢件案件就冇咩嘢特別嚴重嘅因素,亦都冇咩嘢特別輕判嘅因素,只係一般嘅販毒,帶家販毒嘅啫,咁加上嗰個份量亦都係接近呢個10克嗰度,咁所以法庭認為判刑起點就應該係4年。

3.咁但係上訴庭有好明確,近乎硬性嘅指引,就係任何人士認罪,就一定要畀三分一嘅寬免,咁所以呢樣嘢我一定會畀你,你亦都唔需要多謝我,我畀呢三分一寬免,亦都唔係話有咩嘢特別嘅崇高目的,希望你改過自新。改唔改過自新係你自己嘅自由,呢三分一你就多謝上訴庭嘅指引,本席不敢居功。

4.換句話講,就算你唔係後悔,就算證據確鑿,你純粹認罪,就只不過係想攞呢三分一寬免,法庭都要畀你嘅。法庭唔可以因為證據確鑿,根本你唔係後悔嘅,只因為你怕輸,所以認罪不給寬免。咁所以法庭認為絕對可以喺呢三分一嘅寬免之外,考慮你係咪真係有悔意,悔意有幾多,因為本席認為有刑事法日子開始,悔意都係求情理由。假如呢三分一寬免係唔包括悔意嘅,咁就冇理由有兩個被告人,一個有悔意,真係有悔意,一個冇。大家只係得三分一寬免,呢個有悔意嘅。咁法庭認為係唔公道嘅,所以一定可以除咗呢三分一寬免之外,仲會考慮其他求情元素。

5.法庭只可以講你悔意不大嘅啫。你係當場畀警察緝獲,證據確鑿,你悔意就只不過因為犯案失咗自由,唔能夠照顧阿媽。所謂悔意唔係話自己所做嘅嘢危害社會,尤其是法庭喺你封信睇唔到有一句對危害社會呢樣嘢有任何歉意。但係你大律師講有一樣嘢法庭可以考慮,就係你啱啱出獄冇幾耐,亦都有一個判刑原則,如果出獄冇幾耐,法庭要考慮個釋囚係需要一啲時間適應個社會。咁喺呢一段短時間,就係最容易有犯錯。同埋法庭亦都考慮到你本身有精神病嘅問題,咁當然,法庭認為你所患嘅精神病同犯案就絕無關係,同你犯案嘅情節,同埋你對警察所講嘅嘢,法庭認為你絕對知道自己做緊咩嘢,亦都你嘅精神狀況唔影響你自己個判斷力嘅,你係犯案,就只不過係貪嗰500鈫報酬嘅啫。

6.咁法庭亦都考慮到你向警方認罪,起碼節省番警察調查你究竟有罪抑或冇罪嘅時間,呢樣嘢法庭亦都講過無數次。如果兩個被告人上到法庭認罪,一個就原本喺警察面前完全講到天花龍鳳,唔認罪,同埋講好多答辯理由,浪費好多警力去調查。同埋另外一個同案被告,一畀警察拘捕咗之後,和盤托出,一早就已經認咗罪,但係如果帶到上法庭,大家都認罪,如果每人都係畀三分一,唔考慮佢有冇同警方合作,一早認罪,唔係凈係上到法庭先認罪嘅話,法庭認為唔公道。所以嚟到法庭有冇悔意都好,同警察之前有冇承認控罪又好,乜都好,都有三分一,如果其他嘅被告人定也只係得三分一,法庭認為絕對唔公道。所以法庭認為亦都可以考慮到被告人坦白向警察承認佢自己係干犯呢個罪行。咁亦都表示到基本嘅悔意。

7.所以法庭認為考慮到被告人嘅精神有問題,對佢嚟講係不幸,啱啱出獄幾個月,對佢嚟講亦都係好容易會干犯呢個罪行嘅。亦都考慮到佢同警察認罪,冇浪費警察調查被告人本身有冇真係犯呢條控罪。咁所以法庭認為應該額外畀多兩個月嘅寬免,咁所以判刑就係48個月減18個月,30個月刑期。而家判就判你30個月監禁。

  容耀榮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