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自強

Case No.DCCC 104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4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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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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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10年3月11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Cheung Wai-Su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UI Wai-chun Samm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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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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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認為唔需要押後判刑,等候呢個背景報告,既然你律師都曾經提出嘅求情理由就係唔浪費公帑,咁押後再調查你背景作報告就會花費公帑,而作用我睇唔到,你亦都冇講,你律師亦都冇提,所以法庭就今次聆訊得知嘅背景,作為判案嘅參考。

2.正如你律師指出,判刑指引起點係4年至6年。當然,個毒品份量就唔係應該一定係成直線比例,要睇其他情況,當然毒品份量會影響判刑嘅輕重,亦都係判刑輕重嘅主要考慮因素。

3.本席睇過你喺呢個販運藥品扮演嘅角色,只係非常低嘅層次,冇乜嘢特別嘅因素令到案情比一般嘅販毒案嚴重,所以判刑輕重最主要都係睇個份量,本席認為呢個起點應該係5年。上訴庭規定喺法庭認罪就一定要畀三分一寬免,未必好似你律師咁講話你後悔,就算你唔後悔,只要你提出認罪,本席可以講係冇酌情權,一定要畀三分一寬免,所以畀三分一寬免,你唔需要多謝本席。

4.至於有冇其他求情因素,本席睇到有三個可以考慮。你家庭嘅背景,尤其是你係最近結咗婚,同埋你屋企係需要你嘅幫助,但係呢啲對於減輕刑期嘅作用係好細好細嘅啫。

5.仲有一樣嘢,你就係剛剛出獄,正如你律師所講,未暫穩陣腳,重投入社會,咁好耐以前呢個都係一個求情因素,但係我可以講畀你聽,喺香港嚟講,個作用唔係好大。

6.另外一樣嘢,無論你係後悔又好,乜都好,本席認為你同警方係合作,合作意思就唔係話你供出其他「犯罪鏈」、指使你嘅人等等等等,而係你對自己本身嘅控罪你係坦白承認,唔多唔少一定係慳番啲警方就你呢件案就你本身罪行,慳咗好多嗰個警力。有個問題就係,如果嚟到法庭先認罪,既然有三分一寬免嘅,本席認為你同警方合作,一早同警方合作,免咗警方浪費喺調查你本身呢件罪行嘅時間,你亦都應該有寬免嘅。點解呢?假如兩個同案罪犯,一個由頭至尾都唔認罪,浪費咗好多警察調查工作,然後先至成到案,嚟到法庭認罪,另一個一早已經認咗罪,咁嚟到法庭,兩個都係如果只係得三分一減免嘅,咁對另外嗰個一早向警察認罪,一早慳番警察時間嘅罪犯係唔公道,亦都唔合常理。所以法庭認為,你向警方認自己嘅罪行,法庭應該考慮畀額外嘅豁免,當然法庭亦都要考慮到已經畀咗三分一嘅寬免,咁所以亦都唔能夠作出太大嘅寬免。

7.咁呢三個求情因素,法庭認為係應該畀多3個月嘅寬免你。56個月減咗三分一,再減3個月嘅寬免,如果冇計錯數係37個月。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