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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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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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第一:控罪 1.被告人面對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該危險藥物性質為氯胺酮(俗稱為「K仔」),其純重量為83.54克。 案情撮要 2.於200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警方人員在秀茂坪進行反毒品行動時,見到被告人和一名男子由一輛私家車中行出,行蹤鬼崇。因此上前截停他們。搜身後,發現被告人所穿的褲子,其右後袋內有八包共裝載106.07克粉末,內含83.54克氯胺酮的透明可再封膠袋。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八包膠袋內的氯胺酮是自食的。 案例 3.販運「K仔」的量刑指引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CAAR7/2006)經有釐定:即50至300克的「K仔」其量刑起點為6至9年。 求情陳詞 4.被告人年23歲,任冷氣維修技工約七年。與父母、姐姐居住在青衣長安邨。辯方稱被告人為人孝順,不但盡心侍奉父母,亦照顧家庭的經濟和事務,關愛姐姐和年老的祖母,為家庭福利作出承擔。父母亦書寫求情信,證實其家庭狀況以及被告人美好的一面。前僱主和現僱主及同事亦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讚譽他為勤奮、誠實的員工,工作效率高,其工作態度及表現亦獲高度評價,他與同事們的關係也非常友好。現僱主亦向被告人承諾在他出獄後將會繼續僱用他。 量刑的考慮因素 5.被告人是個23歲的年青人,由16歲開始任職冷氣維修長達七年,工作穩定,月入7,000元。本席相信被告人原是本性善良的青年。在2007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當時法庭從輕發落,以罰款1,500元了事,可惜他並無好好地珍惜該次輕判和重生的機會遠離毒品,反而成為販毒者。本案中,他販運大量「K仔」,純份量高達83.54克。 6.辯方並沒提及被告人為何販運毒品,但從被告人的求情陳詞以及個人背景來看,本席相信干犯本案主因應是與金錢和被告人的毒癮有關。 7.被告人為了酬勞,埋沒良心,不惜販運毒品,危害社會,令到吸毒者和他們身邊的親人苦痛莫名。 8.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之控罪,在求情時,並沒有誑稱有關毒品是作為自食用途。大律師經已清楚地解釋,「販運毒品」量刑指引給被告人聽。本席相信被告人除了在書信中向父母、家人深表歉意之外,亦對今次「販運毒品」的罪行深感悔疚。 判刑 9.經仔細考慮有關控罪、案情的背景、毒品重量及性質、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求情陳詞以及有關的量刑指引,本席採納72個月(即6年)監禁期為量刑起點。認罪之下可獲三分之一刑期上扣減,後為48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任何因素可獲進一步減刑,現判處被告人48個月的監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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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