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偉明

Case No.HCMA 53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3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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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朱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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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3月18日

判決日期:2010年3月1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4月23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元。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於2008年9月27 日晚上6時多將其私家車停泊在一露天停車場泊車錶位後離去。當他還在不遠處時,他看見一輛貨車正欲轉彎繞過其車旁,貨車此際觸及控方第一證人放在右車尾旁的一“雪糕筒”。他亦看見貨車司機下車將雪糕筒移向一邊後返回車廂,繼續駕駛。

3.有見及此,控方第一證人返回車旁,他看見貨車的右後輪“泥擋”前部分壓在其私家車的“泵把”上,他於是立即拍打貨車示警,對方亦將貨車停下。為免其私家車被進一步損壞,控方第一證人將其私家車駛前少許,讓貨車能有足夠空間通過。及後他發現其私家車的“泵把”遭刮花。

4.貨車司機(上訴人)最初否認其貨車曾觸及私家車,但當警員稍後到場後,上訴人最終向警員承認其貨車曾觸及私家車,並吩咐控方第一證人查詢修理費用所需。不幸地,雙方最終未能就修理費用達成協議。

5.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其私家車雖裝有防盜系統,但當時並沒有因貨車的觸及而產生響號。

6.控方第二證人為接報到場的警員,他留意到貨車實十分陳舊,故未能分辨貨車那部位在今次意外中被弄花。

7.控方第三證人是後來負責調查的警員,他量度兩車接觸點距離地面的高度。

辯方案情

8.上訴人當天駕駛貨車駛進停車場後,意欲將貨車右轉繞過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他亦因此曾下車將放於私家車旁的“雪糕筒”移往一邊。當上訴人準備再開動貨車時,突有人大喊叫停聲稱可先行將私家車開前好讓貨車通過。但當他將貨車駛過後,對方卻突指私家車的“泵把”上多了一條花痕。

9.控方第一證人曾意圖尋找貨車與私家車發生碰撞的位置,但他未能找獲。警方及後到場,上訴人曾將其個人資料交與控方第一證人,並向對方表示若賠償金額不大,他老闆或願意賠償。

上訴理據

10.(1) 兩車碰撞時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的保安系統沒有發出聲響;

(2)  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引領控方第二證人檢視貨車的“泥擋”觸及其車尾“泵把”位置;

(3)  控方第一證人將私家車開前讓貨車通過是不可信的;

(4)  裁判官作出錯誤的裁斷:

(i)  對方私家車的花痕並非在右車尾“泵把”轉角位;

(ii)  私家車的“泵把”並沒有像一般私家車凸出等。

討論

11.上訴人的四點上訴理據在原審時已提出過。這些所謂“疑點”,裁判官在作出裁決前已完全知悉。

12.當上訴人的貨車轉彎,意圖繞過私家車車尾時,控方第一證人站在不遠處。他看見上訴人移走“雪糕筒”,這點上訴人亦不否認。從一現場草圖(證物P1)看到,上訴人需繞過的是一個90°的彎,加上停車場的通道並非闊落,車速不能太快;另上訴人當時是專注觀看其貨車能否通過,故兩車即使接觸,接觸力是不會鉅大更不屬撞擊性的。實際上,私家車的損毀亦只是少許刮損,故私家車保安系統沒有響起,實不足為奇。

13.從上訴人貨車的相片(即證物P2 )看到,貨車車身上的防撞攔及“泥擋”可說已“傷痕纍纍"。控方第二證人是事後到場的警員,當時兩車亦已不在原位,就事發時的情況經過,控方第二證人基本上完全幫不上忙,控方第一證人有或沒有引領控方第二證人尋找貨車與私家車的接觸點,實際上沒有意思。裁判官有機會在庭上仔細聆聽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接納其證供,除非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一般是不會隨便作出干預。

14.至於控方第一證人為免車身進一步被損毀,將其私家車駛前,他的舉動是合理不過的事,本席完全看不到有甚麼問題。

15.就第四點的上訴理據,即裁判官就私家車損毀的所謂錯誤描述,首先本席認為此等描述沒有錯誤,無論如何損毀情況亦已從相片清楚看到,本席看不到如何影響最終裁決。

16.裁判官考慮過控方證人的證供,呈堂的證物,包括控方第三證人在事後量度私家車花痕的高度、貨車右尾輪的前“泥擋”高度、花痕的位置後,深信貨車的右尾輪前“泥擋”確有與私家車的“泵把”接觸,因而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是有根據的。

1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