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燦良
|
HCMA 92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2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5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3月12日 判案日期:2010年4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500,另需繳付訟費$1,000元。他不服裁決,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2008年12月7日上午9時53分,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駛經告士打道(東行)接近香港演藝學院時,被設置在該處的一部雷射偵速攝影機 (雷達相機) 偵出車速為每小時84公里,超過上述道路每小時70公里的限制。 3.控方共傳召5位證人作證,首三位是警員,他們負責擺放、收回和處理雷達相機內儲存影像的磁碟,他們的證供不受爭議。 4.控方第四證人是一名為「柏景科技有限公司」(柏景) 的科技經理。柏景為香港警務處提供安裝、維修和保養此等雷達相機的服務。 5.控方第四證人在2004年參與安裝涉案的雷達相機,另他在2008年11月及12月亦曾檢查此雷達相機,雷達相機操作一切正常。 6.控方第五證人是香港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教授容漢清博士。容博士的研究範圍包括以視覺為基礎的交通監察系統。2003年他受警方委托曾對雷達相機的可靠性及準確性進行評估,他認為雷達相機是可靠、準確的偵速系統。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不爭議當天他駕駛其私家車經過上述路段。 8.當他經過此路段時,他雖没有留意自己的車速,但坦誠相信自己已超速。上訴人亦謂當時車旁隔鄰行車線上亦有一輛的士在行駛,他相信的士司機是最清楚知道那裡的雷達相機正執行偵速,遂依賴的士作其“盲公竹”。 9.數天後,上訴人獲警方知會將被票控超速,他於是前往警署觀看拍得的相片。相片顯示其私家車與的士一同在相片內出現,他認為警方只起訴他而不起訴的士,有欠公平。 上訴理據 10.1. 裁判官一面倒偏向接納控方專家的證供,没有懷疑專家證人證供的合理性及準確性。
討論 11.本席在看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相信裁判官在審訊中就一法律上的裁決犯上錯誤,這錯誤是與首項上訴理據息息相關的。 12.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内第42段證據分析時,有以下的陳述:
13.裁判官拒絕上訴人以專家證人的身份作供,因為他是被告人,不能成為獨立的證人,更不是一位獨立的第三者可為法庭提供意見。這法律觀點並不正確。 14.本席相信初審時,基於以上裁決,上訴人並沒有就雷達相機的可靠性及準確性的議題作證。裁斷陳述書內提及上訴人的證供只有兩段(第38及39段),而這兩段文字只就一些事實作出敘述,有關的意思本席在辯方案情摘要已列出。 15.裁判官最終在裁斷陳述書的第56段總結如下:
16.他沒有提出證據證明雷達相機當時是不準確乃因他沒有獲批在這方面可作證。假若本案的被告人不是上訴人,而是容漢清博士,若他被票控超速而又選擇作證,他可否提出專家證供呢? 17.答案是絕對可以。 18.傳召專家證人的目的是讓專家就一些事情,尤其是涉及科學技術的,提供資料,讓法庭作出某些事實、議題的裁定。很多時,這等資料都是專業法官或陪審員不熟識或陌生的。就專家證供方面,裁判官需決定的只有幾個問題:(i)他是否需要專家證供的協助;(ii)專家證人是否具合適的專業資格;(iii)就此等專家證供給予多少比重。 19.本案的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並非完全獨立的人士,控方第四證人及控方第五證人亦曾替警務處工作。過往的法庭案例清楚顯示專家證供並非必需來自完全獨立的專家證人,負責調查案件的執法人員也可出任專家證人,問題是比重不是資格。 20.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向本席指出他是一名退休公務員,退休前最後的職位是機電工程署的“Chief Electronics Inspector”。他亦呈上一些履歷及學術資格讓本席了解其背景。他對電子設備的操作及其背後運作原理有一定認識,雖然可能未如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這樣專業或深入。 21.他的資格有可能適合,也有可能不適合,令他成為合資格提供專家證供的證人,裁判官在審訊時應先就專家資格這一議題作出裁定。裁判官不應、亦不可只因他是被告人,便拒絕聽取其證供。 22.獨立與否是比重問題,不是資格問題。 23.本案在初審時,裁判官在法律及程序上犯上錯誤,裁決有不穩妥的地方。 24.本席頒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倪振邦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