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009719/199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10 before 陳振國法官.
婚姻訴訟 – 贍養費 – 更改命令 – 判決傳票 – 交付羈押 – 財務披露 – 丈夫申請取消贍養費命令,聲稱經濟困難但未能披露真實資產,法庭推論其隱藏資產。妻子 60 歲,難以找到合理收入工作。法庭批准修改命令,將贍養費支付期限止於 2011 年 3 月 5 日。丈夫未能提供不支付贍養費欠款的合理辯解,法庭頒發交付羈押令但緩刑,如於 2010 年 4 月 10 日前支付欠款及利息、附加費及訟費,則不執行羈押令。判定債務人須支付訟費。
Legal issues: 更改贍養費命令申請 · 判決傳票及交付羈押
Outcome: 更改贍養費命令申請部分成功;判決傳票申請成功,頒發交付羈押令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