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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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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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兩項同於2009年12月17日發生之販毒控罪,第一項罪行犯案地點是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德昌商業大廈入口附近,警方發覺她及另一人(周)形跡可疑,截查後從她褲袋內搜出兩個膠袋,內含共4.40克氯胺酮的5.26克粉末。經警誡後,她承認替人運送該批毒品賺錢。警方帶她到當時的居所(香港九龍油麻地文匯街26-48號文景樓15樓48號室),在其睡房內發現一個盒子,內藏4個可再封口膠袋,內含共34.69克氯胺酮的42.50克粉末,以及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含一疊可再封口膠袋,在上格床上另發現一個電子磅。經警誡後,她承認上述物品屬她所有,她替人運送該批毒品賺錢。 被告的個人情況 2.被告現年17歳,案發時也是17歳,2007年因盜竊被警司警誡。她的父親是律師,母親是家庭主婦。被告就讀小學期間總算循規蹈舉,學業成績也不俗。2005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參加了航空青年團為期半年之初級訓練,表現突出,成為該年度最佳初級學員,並一直積極參加社區活動,共累積了40小時的服務時數。2004年她的父母離婚,母親搬到深圳居住,被告與父親同住,她的父親工作忙碌,無暇照顧被告。她的母親曾安排她就讀深圳國際學校,無奈對她沒有啟發性。她失去學習的興趣,眼見三個姊姊均是傳統的求學精英,她與家人關係日益疏離,家人愛莫能助。2007年初父母向她承認離婚一事。2008年4月被告開始輟學,並離家與友人同住。 3.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父母離異對被告造成極大創傷,引致她渺無生趣,唯有尋求毒品作為舒解方法。受到不良朋輩影響之下,被告於2008年6月開始濫用氯胺酮,其後轉為服冰。自2009年11月起進而替人運氯胺酮以賺取生活費及還債。 4.她對干犯本案有表面的悔意,但謂刑滿可能會再犯。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她的復康計劃有賴一個有系統及有原動力的生活模式。 判刑指引 5.根據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2009] 1 HKLRD 1作出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之刑期為2至4年,而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之刑期為4至6年。第一項控罪涉及4.40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34.69克氯胺酮。 本案判刑 6.純考慮監禁,本席會考慮5年刑期,以被告認罪可得之三分之一扣減以及義務工作方面可得之減刑,最终刑期會是3年。上訴法庭言明法庭判刑時不應預期被告在獄中的實際刑期將會有三分之一扣減作為考慮。以同樣原則來看,若被告接受教導所訓練,刑期最長是3年,另額外有3年監管期。本席認為教導所判令不但與監禁刑期的羈留年期相若,亦可反影本案罪行的嚴重性,被告需要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家人亦須多加溝通及正面鼓勵被告,以重拾和洽關係,這可符合各方的利益。本案兩項控罪判刑是教導所,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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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